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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險單
一、貨運保險的概念、種類和險別
(一)貨運保險的概念: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是保險人(INSURER)根據投保人或稱保險人(THE ASSURED/THE INSURER)的要求,表示已經承諾保險責任而出具的憑證,也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正式合同,其效力隨著貨物安全抵達目的地即告終止。保險單是被保險人索賠的主要依據,也是保險公司理賠的主要依據。
由于國際貿易的貨物多數是通過海上運輸的,在海上運輸途中,船只和貨物都有可能由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各種損失,所以要進行保險。因此,海上運輸保險單也就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貨運單據之一。
(二)保險單的種類:保險單可分為保險單(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險憑證(INSURANCE CERTIFICATE)、聯合保險憑證(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TE)和預約保險單(OPEN POLICY等。
1、 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俗稱"大保單",它是一種獨立的保險憑證,一旦貨物受到損失,承保人和被保人都要按照保險條款和投保險別來分清貨損,處理索賠。
2、 保險憑證(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險憑證俗稱"小保單",是一種簡單的保險憑證,它不印刷保險條款,只印刷承保責任界限,以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為準。這種保險憑證格式簡單,但其作用與保險單完全相同。
3、 聯合保險憑證(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聯合保險憑證利用商業發票在上面加蓋保險章,注明保險編號、險別、金額、裝載船名、開船日期等,以此作為保險憑證。它與保險單有同等效力,但不能轉讓。一般用于港澳地區中資銀行開來的信用證項下業務。
4、 預約保險單(OPEN POLICY): 預約保險單是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發運的、以CIF價格條件成交的出口貨物或以FOB、CFR價格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的保險單。預約保險單載明保險貨物的范圍、險別、保險費率、每批運輸貨物的最高保險金額能以及保險費的結付辦法等。凡屬于預約保險范圍內的進出口貨物,一經起運,即自動按預約保險單所列條件承保,但被保險人在獲悉每批保險貨物起運時,應立即以起運通知書或其他書面形式將該批貨物的名稱、數量、保險金額、運輸工具的種類和名稱、航程起訖地點、開航日期等情況通知保險公司。
(三)最常見的貨運保險險別和保險條款
在國際進出口貿易中,貨物因運輸方式不同,除陸運、航空及郵政運輸外,主要是海洋運輸,保險也是以海洋運輸貨險為主的。在海運途中,船只和貨物由于遭受暴風、巨浪、雷電、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或由于船舶或駁運工具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失火、爆炸以及船長、船員不法行為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各種損失,都稱為海上損害、簡稱"海損"(AVERAGE)。
海損中,有全損(TOTAL LOSS),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以及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三種不同的損害程度。
按照國際常見的保險險別有:
1、 基本險,又可分為:①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FPA),又稱單獨海損不賠險,其責任范圍是:
由于海上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貨物全損;在裝載、轉運或裝卸過程中,一件或數件的完全滅失;共同海損及救助費用的分擔;由于船舶或駁運工具的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碰撞、出軌、失火和爆炸或在遇難港卸載所造成貨物的全損或部分損失。②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或WA),又稱單獨海損賠償險。其責任范圍是:平安險責任范圍的全部責任;
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貨物部分損失。
水漬險對單獨海損予以賠償,但有免賠率條款(FRANCHISE CLAUSE)的規定,如魚類、鹽、水果、種籽、谷物等不予賠償,對糖、煙葉、麻、毛皮等,損失未達到保額價值的5%以上不予賠償。但可以加保不受免賠率限制條款(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簡稱IOP),則單獨海損,不論損失大小,一律照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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