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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名稱: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ATHENS (H.O)
時間:2005年上半年
信用證類型:延期付款信用證
拒付理由:通過法院簽發止付令來推卸開證行的到期付款責任
具體情況為:
案例一:2005年2月21日,中行深圳市分行向希臘 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ATHENS (H.O)提交一套以該行為開證行的延期付款信用證項下單據。3月8日深圳市分行收到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ATHENS (H.O)承諾于到期日(2005年5月11日)全額付款的電文。深圳市分行于5月8日依據開證行指示向償付行索匯,但5月9日收到開證行要求減額的電文,經洽受益人后回復開證行不同意減額。5月19日深圳市分行收到開證行通知,稱他們已收到法院2005年5月13日簽發的止付令(止付令時間晚于付款到期日)。
案例二:中行浙江省紹興分行向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ATHENS (H.O)提交該行開立的延期付款信用證項下單據,該行承諾2005年6月14日付款,但汕頭分行于6月14日收到開證行通知,稱6月8日收到法院止付令,無法到期付款。所以,紹興分行至今未收到該筆信用證項下到期款項。
希臘PROBANK 拒不履行信用證付款義務
對象名稱:PROBANK S.A.ATHENS GREECE
時間:2005年上半年
信用證類型:延期付款信用證
拒付理由:通過法院簽發止付令來推卸開證行的到期付款責任[Page]
具體情況為:
2005年4月,中行深圳市分行向希臘PROBANK S.A.ATHENS GREECE 提交同一信用證項下兩套以該行為開證行的延期付款信用證項下單據。開證行均承諾付款,到期日分別為2005年5月3日和5月4日。深圳市分行于到期日沒有收到款項,后于5月10日收到開證行通知,稱法院已于4月20日就此筆業務簽發止付令,因此無法履行付款責任。經向受益人了解此前客戶曾提出降價要求。
此外,中行廣東省轄屬沿江支行2005年5月30日向PROBANK S.A.ATHENS GREECE提交一套該行開立的即期信用證項下單據,截至目前,沿江支行既未收到拒付通知也未收到款項。(該證項下貨物非紡織品)
意大利聯合銀行(BANCA INTESA)拒不履行保函義務
案情
意大利聯合銀行帕多瓦分行(Banca Intesa S.P.A., Padova Branch,下稱意行)2004年6月15日開立一份見索即付保函,金額為EUR270,520.00,受益人為一中國公司,申請人為意大利PAVAN公司。保函適用《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 458號)。
由于PAVAN公司提供的生產線存在質量問題,且經要求后仍未能妥善解決,受益人遂于2004年8月6日向意行發出了保函項下的索償通知。意行于2004年9月13日發來電文,告知由于PAVAN公司在意大利法院申請了保全措施,故而無法支付該保函項下款項。后受益人委托律師和商會與意行反復交涉,指出根據意大利民事訴訟法第669條,凡申請訴前保全措施者,須在申請之日30天內提起正式訴訟,否則有關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保全裁定。但是,時至2005年9月19日,意行仍聲稱法院止付令有效,無法付款,但拒不提供法院支付令或其向法院提出合理抗辯的任何證據。
ICC CHINA點評
其一,受益人于2004年8月6日索償,而意行于9月7日才發來關于法院止付的通知,早已超出了銀行處理保函索償的合理時間,其間顯然存在應申請人要求暫停付款、等候法院止付令的重大嫌疑。
其二,且不說意大利法院止付令本身違反了保函獨立性原則,不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即使根據意大利法律,意行也可以在30天后申請撤銷止付令。該行不但未能主動這樣做,在受益人明確指出其采取行動的權利后,仍然聲稱止付令有效,但拒不提供任何證據。可見其不履行保函責任,根本原因不在于法院止付令,而在于其意圖片面維護本國申請人不當利益,無視其國際義務,罔顧商業信譽,損害別國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的立場。
意行上述行為并非僅限于其帕多瓦分行,而是其總行經過反復研究后決定采取的立場,可見是其全行所持原則和操守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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