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為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
四、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掌握】
| 無權代理 | 表見代理 | |
本質 | 均是無權代理 | 均是無權代理 | |
表現形式 | 未經授權、超越代理權和代理權終止而實施“代理”行為 | 表面有致使相對人足以相信行為人已獲授權的表象 | |
法律后果 | 被代理人 | 追認權與拒絕權 | 本人應承受該行為設定的權利和履行該行為設定的義務。承受責任后,可向無權代理人追償。 |
相對人 | 催告權與撤銷權 | 既可主張狹義的無權代理,也可主張表見代理。 |
4.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
①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②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③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合伙企業法規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2)合伙企業與合伙人的債權人
①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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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