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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反補貼條例
一、補貼與損害的確定
1、補貼是指出口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并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除收入或價格支持外,構成補貼須具備兩個要素:政府提供的財政資助和接受者獲得的利益。05
2、補貼具有專向性:由出口國政府明確確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由出口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指定特定區域內的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以出口實績為條件獲得的補貼,包括該條例所附出口補貼清單列舉的各項補貼;以使用本國產品替代進口為條件獲得的補貼。04 08
3、調查和確定補貼的國家機關是商務部。調查和采取反補貼措施,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
例題1:在國際貿易中,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并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這里的財政資助包括( )。
A.出口國(地區)政府提供屬于一般基礎設施的貨物、服務,或者由出口國(地區)政府購買貨物
B.出口國(地區)政府對出口以貸款、資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資金
C.出口國(地區)政府放棄或者不收繳應收收入
D.出口國(地區)政府以貸款擔保等形式潛在地直接轉讓資金或者債務
答案:BCD
例題2:根據我國的《反補貼條例》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必須具有專向性。下列情形中,具有專向性的補貼是( )。
A.由出口國企業行會明確確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B.由出口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C.依出口實績為條件獲得的補貼,包括反補貼條例所附出口補貼清單列舉的各項補貼
D.以使用本國或本地區產品替代進口產品為條件獲得的補貼
答案:BCD
二、損害的確定
1、商務部負責對補貼的調查和確定;涉及農產品的,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
2、確定補貼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審查事項是:
(1)補貼可能對貿易造成的影響;
(2)補貼進口產品的數量;
(3)補貼進口產品的價格;
(4)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影響;
(5)補貼進口產品出口國(地區)、原產國(地區)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
(6)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
3、微量補貼,是指補貼金額不足產品價值1%的補貼;但是,來自發展中國家(地區)的補貼進口產品的微量補貼,是指補貼金額不足產品價值2%的補貼。
三、反補貼調查和裁決
1、調查的發起有兩種方式:
(1)依據國內產業的申請;
(2)依據調查機關的自主立案職權。
2、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并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在程序性條款問題上有:
(1)提出申請的有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商務部。申請者有一個25%的數量要求;
(2)申請的支持人和反對人之間,支持者占50%以上。
3、原則上反補貼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05 08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補貼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補貼、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
(3)補貼金額為微量補貼的;
(4)補貼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5)通過與有關國家(地區)政府磋商達成協議,不需要繼續進行反補貼調查的;
(6)商務部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補貼調查的。來自一個或者部分國家(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有前款第(2)、 (3)、 (4)、(5)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針對所涉產品的反補貼調查應當終止。
四、反補貼措施
政府采取的反補貼措施包括臨時反補貼措施、承諾和反補貼稅三種。
1、臨時反補貼措施
2、承諾
承諾是指在反補貼調查期間,出口國(地區)提出的取消、限制補貼或者其他有關措施的承諾,或者出口經營者提出的修改價格的承諾。
解釋:"承諾"跟反傾銷里面的"價格承諾"不一樣,這里承諾的主體是出口國政府或者出口經營者,都可以作出承諾。
3、反補貼稅
如果同時存在下列三種情況,必要時可以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之日前90日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補貼稅:
(1)補貼進口產品在較短的時間內大量增加;
(2)此種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
(3)此種產品得益于補貼。
第七節 保障措施條例
一、保障措施的概念
保障措施與反傾銷、反補貼有本質的區別,保障措施針對的是一種正常的貿易競爭手段。保障措施是指當外國進口的產品數量激增,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時,我國就可以采取保障措施,通過提高關稅、發放進口許可證或者數量限制的形式來限制外國產品的進口。
二、保障措施
廣義上的保障措施分為臨時保障措施和狹義上的保障措施。臨時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的形式,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數量限制等形式。07
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自臨時保障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200天。04
三、保障措施的期限與復審
1、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4年。延長實施期限的條件是:依法定程序確定保障措施對于防止或者補救嚴重損害仍然有必要;有證據表明相關國內產業正在進行調整;已經履行有關部門對外通知、磋商的義務;延長后的措施不嚴于延長前的措施。一項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及其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2、保障措施實施期限超過1年的,應當在實施期間內按固定時間間隔逐步放寬。保障措施實施期限超過3年的,商務部應當在實施期間對該項措施進行中期復審。
3、 對同一進口產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與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時間間隔應當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并且至少為2年。
4、符合下列條件的,對同一產品實施的期限為180天或者少于180天的保障措施,不受前款限制:
(1)自對該進口產品實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經超過1年;
(2)自實施該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內,未對同一產品實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
第八節世界貿易組織
一、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機構
1、世界貿易組織最高級別的機構是部長級會議,由所有成員組成,至少每兩年舉行一次。部長級會議是世界貿易組織各項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04 07
2、部長級會議閉會期間,總理事會執行部長級會議的職能。總理事會的兩個主要職能,是作為爭端解決機構和貿易政策審議機構進行工作。世界貿易組織設立秘書處,由總干事領導。09
例題:世界貿易組織最高決策機構是世界貿易組織( )。
A.董事會
B.總理事會
C.部長級會議
D.秘書處總干事
答案:C
二、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
1、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分為兩種:
(1)創始成員;
(2)加入成員。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申請者,可以是主權國家,也可以是有獨立外貿政策權的單獨關稅區。
2、加人的決定應由部長級會議做出。部長級會議應按照加入的條件經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2/3的多數通過予以批準。
3、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有權退出該組織,這種退出必須適用于所有的多邊貿易協定和《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并且在提出退出申請的6個月后才能生效。
三、世界貿易組織的決策方式
1、根據上述規定,世界貿易組織的決策,采用協商一致共識和投票表決兩種方式。04 07
2、協商一致共識方式的含義是,出席會議的成員均沒有正式提出反對,則被認為該機構對所議事項做出了協商一致的共識決定。在不能使用協商一致共識方式做出決定時,使用投票方式做出決定。
3、投票決策方式是多數決定的方式。多數的比例,按照決策事項有所不同。《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及其附件對采用3/4多數(例如:對該協定的解釋必須獲得3/4成員的多數支持投票)、2/3多數的事項做出了列舉規定。這些列舉規定以外的事項采用簡單多數方式。
四、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
1、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是:統一性、效率性、強制性。
2、爭端解決的程序
(1)磋商。磋商是申請專家組的前提條件。但磋商事項以及磋商的充分性,與設立專家組的申請及專家組將作出的裁定沒有關系。磋商僅僅是一種程序性要求。但很多爭端通過磋商程序得以解決,磋商是爭端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2)專家組的審查和結論。爭端解決的期限,從專家組設立到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專家組報告一般不超過9個月;如果啟動了上訴程序,該期限可以延長到12個月。07 08
(3)上訴機構的審查、裁定。
上訴的范圍僅限于專家小組報告涉及的法律問題和專家組作出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的審議一般不超過60日,最長90日。
3、世界貿易組織沒有執行機構,如果發生爭端首先要靠自愿來解決。如果裁定敗訴的一方不自愿履行,勝訴的一方可以向爭端解決機構提出申請要求授權進行報復和交叉報復。
例題: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的期限,從專家組設立到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專家組報告一般不超過( )個月。
A.3 B.6 C.9 D.12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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