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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與民商法習題及答案解析2

發表時間:2012/12/26 14:29:2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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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為檢測考生在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中的復習效果,小編特編輯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模擬試題:《經濟民商法》練習題,讓您基礎更牢固,輕松備考!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1個最符合題意)

1.趙某年滿20歲,為某高校在校學生,無經濟來源,在校期間因為與同學劉某發生矛盾而將劉某打傷,劉某為此花掉醫療費2000元。該筆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 )

A.由趙某承擔

B.由趙某的扶養人趙某某夫婦承擔

C.由A、B兩項所列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D.由趙某的扶養人趙某某夫婦先行墊付

【答案】D

【解析】《民通意見》第161條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18周歲,在訴訟時已滿18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18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據此已經成年卻無生活來源者由其扶養人墊付的情況只有一種,即侵權行為。所以本題醫療費用由趙某的扶養人趙某某夫婦先行墊付。

2.下列各項中,( )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應當具備的條件。

A.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實

C.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D.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答案】D

【解析】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民事法律行為生效并不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3.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輪觸礁沉沒,生死不明。余某的利害關系人若申請宣告余某死亡,最早應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請?( )

A.1997年6月17日

B.1997年6月18日

C.1999年6月17日

D.1999年6月18日

【答案】A

【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23條的規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可以申請宣告死亡。本題中事故發生之日為1995年6月17日,因此,1997年6月16日真正屆滿2年,故1997年6月17日起可以提出申請。

4.甲在路上遇到一男子正在毆打一女子,遂上前制止,結果被男子打傷,此案中,甲的損害應當由( )承擔責任。

A.男子承擔補償責任

B.女子承擔賠償責任

C.男子與女子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D.男子承擔賠償責任,女子可以給與適當補償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5.小張委托小李代為購買一臺舊電腦,恰好小王也委托小李出賣一臺舊電腦,小李遂把小王的電腦賣給了小張,小李的這種行為屬于( )。

A.隱名代理

B.雙方代理

C.自己代理

D.表見代理

【答案】B

【解析】濫用代理權的行為是指代理人違法行使代理權的行為。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和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而為的代理行為。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為同一項法律行為的,是雙方代理。

6.張某接受王某的委托,以王某代理人的身份依法與李某簽訂了合同。對于該合同的簽訂,( )。

A.張某承擔民事責任

B.王某承擔民事責任

C.張某與王某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D.張某與王某均不承擔民事責任

【答案】B

【解析】代為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張某);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代為民事法律行為,并承擔法律后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王某)。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王某)。

7.關于合同生效要件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

A.至少有一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B.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C.合同標的合法,即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D.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答案】A

【解析】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是“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不是至少有一方,因此,A項的說法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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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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