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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國際貿易實務
一、進出****易程序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
(1)口頭磋商主要是指在談判桌上面對面地談判。
(2)書面磋商是指通過信件、電報、傳真、計算機網絡等通訊方式來洽談交易。
(二)交易磋商的程序
1.詢盤
詢盤是交易的一方打算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項商品的有關條件,或者就該項交易提出帶有保留條件的建議。
詢盤既可由賣方也可由買方發出,它對詢盤人和被詢盤人均無法律約束力。
2.發盤
發盤是交易的一方(發盤人),向另兩方(受盤人)提出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的各項條件,并表示愿意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行為。
3.還盤
還盤是指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
4.接受
接受是受盤人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同意對方提出的條件,愿意與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一種表示。
(三)進出口合同的訂立
發盤經過對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生效條件:(1)當事人必須付息、平等;(2)當事人具有行使合同的行為能力;(3)合同內容合法;(4)等價有償。
二、進出口流程
(一)出口流程
(1)交易雙方簽訂貨物買賣合同。
(2)出口方向進口方催開信用證,并審核信用證。
(3)出口方按照合同信用證的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備貨。
(4)出口方向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出口商品檢驗。
(5)出口方向船運公司租船訂艙。
(6)出口方填寫出口方貨物報關單,隨附發票、合同文本、出口許可證及出口核銷單等,向海關報關。
(7)出口方向保險公司辦理出口貨物海運保險手續。
(8)出口方將單據送銀行交單結匯。
(9)出口方受理進口方可能提出的索賠要求。
(二)進口流程
(1)交易雙方簽訂進口合同。
(2)開證和改證。
(3)進口方向船運公司租船訂艙,并派船接貨。
(4)進口方向保險公司辦理進口貨物海運保險手續。
(5)進口方審單付款。
(6)進口方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并提貨。
(7)檢驗檢疫局檢驗。
(8)進口方可能提出的索賠要求。
三、國際貿易交易條件
(一)合同標的物條件
1.貨物的品質條件
表示品質的方法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用文字說明來表示商品的品質,另一類是以實物表示商品的品質。
2.貨物的數量條件
數量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依據。
3.貨物的包裝條件
包裝是為了保護商品在流通過程中的品質完好和數量完整,實現商品的使用價值與增值。
(二)交貨條件
(1)交貨時間。
(2)交貨地點。
(3)其他有關交貨的規定。
(三)貨物價格與支付條件
1.價格條件
商品價格分為單價和總價。單價是指每單位商品的價格;總價則是指全部商品價格,由商品全部數量乘單價得出。單價由四個部分組成,即計量單位、金額、計價貨幣和貿易術語。
2.貨款支付條件
(四)商品的檢驗條件
商品檢驗簡稱商檢是指由一個公正的第三方(商品檢驗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出具貨物實際狀態的證明,以判明賣方所交貨物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或國家規定的做法。其分為法定檢驗和公證檢驗兩種。
1.貨物檢驗的時間和地點
(1)在出口國檢驗。
(2)在進口國檢驗。
(3)在出口國檢驗、在進口國復驗。
2.檢驗機構
從事商品檢驗的機構大致分為:官方的檢驗機構和非官方的檢驗機構。
3.檢驗證書
(五)索賠與理賠
1.索賠概念
索賠是指受損害的一方要求違約方賠償的行為。
2.索賠依據
索賠依據包括兩個方面: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3.索賠期限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索賠期自買方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2年內。我國的《合同法》則規定,索賠期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4年內。
4.索賠的辦法和索賠金額
5.罰金條款
罰金條款又稱罰則,就其性質而言,就是通常所講的“違約金”。
(六)不可抗力條件
1.不可抗力的含義
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通常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另一種是由于社會力量引起的。
2.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
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是非常必要的。
3.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
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考慮到合同履行可能遇到的情況,針對不可抗力事件范圍取得一致意見。
4.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種是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責任,另一種是免除延遲履行合同的責任。
5.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證明
當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到合同的履行時,當事人必須及時通知對方,對方也應在接到通知后及時答復和提出異議。
(七)仲裁
合同當事人可選擇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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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