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舉行,為幫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知識點,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企業法律實務》考點,預祝考試順利!
第十三講 辦理民事訴訟事務(五)
十二、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特點和意義
1、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發出法律文書,督促債務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的特別程序。
2、督促程序的特點
第一,程序的非訴訟性
第二,適用范圍的特定性
第三,審查過程的簡捷性
第四,程序適用的選擇性
第五,支付令的附期限、附條件性
3、督促程序的意義
有利于人民法院以快捷的方式解決債權債務糾紛,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二)支付令的申請與受理
1、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請求給付的范圍僅限于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
第二,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了履行期限
第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2、支付令申請的管轄和受理
第一,管轄
支付令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受理
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審查為程序上的審查,不是實體上的審查;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3、支付令的申請撤回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到支付令發出前,債權人有權請求撤回申請。
(三)人民法院對申請的審查和處理
1、對申請的審查
第一,審查債權的根據
第二,審查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合法,債務人債權人之間是否有對待給付的義務,債權的數額是否明確等
2、對支付令申請的處理
人民法院經過對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的審查,認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并已經達到履行期限,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果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后認為申請人的申請不成立的,應在15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四)支付令的效力
債務人在支付令送達之日起15日內,既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債務的,支付令即為生效。支付令與生效的判決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具有確定力與執行力。
(五)債務人的異議
1、債務人異議
對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債務人不能提起上訴,但在法定期間內有權向發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2、法院對債務人異議的審查
對債務人提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但這種審查只限于形式意義上的審查。
3、債務人異議的法律效力
債務人提出異議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六)督促程序的終結
督促程序在下列情況下終結:
1)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前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2)債務人在支付令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督促程序自動終結
3)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后,債權人就同一債權關系又提起訴訟,或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4)債務人在支付令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十三、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特點及適用范圍
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與特點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關系人在指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權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據或其他事項無效的程序。
其特點為:
1)依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無民事權益之爭,而是法院認定喪失票據或其他事項的事實
2)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或其他法律確定的事項,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即使被盜、遺失或滅失的,也不適用公示催告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是喪失票據的人,在喪失后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
4)申請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2、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一,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具體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依法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請和受理
申請的方式,應當采用書面方式,不能采用口頭方式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少于60日 除權判決 是指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無人申報權利的或者申報不符合條件被駁回的,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的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
十四、強制執行程序(一)
(一)執行與執行程序
1、執行
民事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執行權,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
其主要特征為:
第一,執行主體的特定性
第二,執行根據的有效性
第三,執行手段的強制性
第四,執行過程的法定性
2、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和執行參與人在執行活動中的行為規范。
(二)執行的條件與根據
(三)執行的原則
第一,依法執行的原則
第二,全面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第三,及時執行原則
第四,法院執行與有關單位或個人協助執行相結合原則
(四)執行主體和執行客體
1、執行主體
具體包括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當事人、協助執行人及其他參與人。
2、執行客體
執行客體是指民事執行行為所指的標的。
執行客體的范圍:
第一,財物
第二,行為
(五)執行管轄
具體為:
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調解書,以及有關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由第一審法院執行
第二,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法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四,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關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所在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第五,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裁定并執行
(六)執行開始與執行措施
1、執行開始:申請執行和移交執行
2、申請的條件和不予執行的情況
不予以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
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第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庭無權仲裁
第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第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第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第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第七,在涉外案件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執行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第八,涉外案件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與仲裁規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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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