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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與其他一般行政區的聯系與區別
特別行政區與其他一般行政區的共同點主要表現在:
第一,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都是我國地方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二,特別行政區與其他省級行政區一樣,都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國的一級地方政權。
特別行政區與其他一般行政區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在我國,雖然省、直轄市享有一定的自主權,自治區還享有自治權,但是都不能與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相比。特別行政區享有的某些自治權,如貨幣發行權、財政獨立權、司法終審權等,甚至超過了聯邦國家中的組成單位。
第二,中央的干預程度不同。除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和國防事務由中央負責外,其他事務均由特別行政區自己負責管理,自行制定政策。而其他行政區則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三,制定和實施的法律不同。除了按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明文規定的極少數內地的法律必須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外,特別行政區有權創制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不實施全國統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而其他行政區除了對屬于地方性事務和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外,不得違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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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