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考點及鞏固練習 |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或者消滅取決于某一特定期限的到來。 1、延緩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于期限的到來,期限到來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解除于期限的到來,期限到來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判斷附期限和附條件的標準:一定會到來的是期限,可能成就或不成就的是條件。 | ||||
單選題 李某與張某訂立合同,表明自己的兒子今年考上大學,就把自己的一間房屋租給張某。該行為屬于( )的民事法律行為。 A.附延緩條件 B.附解除條件 C.附延緩期限 D.附解除期限 答案: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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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