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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法律實務歷年真題第六章單選題

發表時間:2012/5/21 11:11:3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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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時間為10月20、21日,小編編輯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真題,希望幫助您更好的準備考試!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1個最符合題意)

1.(2000,16)按照《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 )順序清償。

A.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破產債權,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B.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破產債權

C.破產債權,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D.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破產債權,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企業剩余財產支付順序。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可以很明顯地看出,答案是B項,需要注意的是,B項中的表述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答案】B

2.(2000,18)關于企業破產,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

B.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被申請的企業可以請求進行破產整頓,整頓的期限不超過2年

C.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的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終止

D.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30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企業破產的相關知識。根據《企業破產法》第62條第1款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可知A選項的表述正確。根據第72條規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第78條規定,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1)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3)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可以得出結論,在新的《企業破產法》中并沒有規定重整的期間,所以排除B項;根據新《企業破產法》第1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可知,C項的表述不正確,至于D項,新的《企業破產法》并沒有相關的規定,所以排除D項。答案為A項。

【答案】A

3.(2008,16)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行為認定為( )。

A.無效

B.一般為無效,但是經管理人同意的除外

C.可由其他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D.可由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破產申請被受理后,債務人進行個別清償行為的效力問題。根據我國《破產法》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由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另外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的個別清償行為,根據《破產法》的規定,該清償非為無效,而是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見《破產法》第32條)。

【答案】A

4.(2008,17)甲公司擁有乙公司普通債權100萬元,現乙公司被宣告破產,管理人查明甲公司尚欠乙公司20萬元運費未付。管理人預計破產清償率為50%,甲公司要求抵銷債務。債權人會議各方為甲公司的債權發生爭執,以下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公司可以抵銷20萬元債務,并于抵銷后擁有30萬元破產債權

B.甲公司可以抵銷20萬元債務,并于抵銷后擁有40萬元破產債權

C.甲公司可以抵銷20萬元債務,并于抵銷后擁有80萬元破產債權

D.甲公司必須償還20萬元債務,并擁有100萬元破產債權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破產抵銷權和行使抵銷權后剩余債權的計算方式。根據我國《破產法》第40條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抵銷后剩余部分,應當作為一般債權從破產程序中受償。由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

【答案】C

5.(2008,18)甲企業申請破產被人民法院受理,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其債權人債權申請的受理機構是( )。

A.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

B.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C.債權人會議

D.債權人委員會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債權申報的受理機構。根據我國《破產法》第48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由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

【答案】B

6.(2007,17)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管理人( )無須經過人民法院的許可。

A.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B.辭去職務

C.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通過清償債務取回置物或留置物

D.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破產管理人的職權。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5條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26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本法第69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第69條規定,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二)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三)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四)借款;(五)設定財產擔保;(六)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七)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八)放棄權利;(九)擔保物的取回;(十)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第28條規定,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第29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所以,ABC三個選項的行為都要經人民法院許可。只有D選項的行為無須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即可以實施。正確答案是D。

【答案】D

7.(2007,18)某電器有限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與該公司有關的下列支出屬于破產費用的是( )。

A.該公司管理人向其所聘用的甲保安公司支付的費用5萬元

B.該公司管理人所聘用的甲保安公司工作人員將乙誤傷而賠付的醫藥費5萬元

C.該公司異地債權人丙公司因參加破產程序花費5萬元

D.該公司拖欠當地地稅局稅款5萬元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破產費用的范圍。破產費用,是指破產過程中,為保障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而支付的費用。我國《企業破產法》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正確答案是A。

【答案】A

8.(2006,26)甲公司因無力清償乙公司等多個債權人的到期債務,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破產。在破產程序中,甲公司提出和解協議草案,交付債權人會議討論,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 )。

A.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

B.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C.過2/3通過,并用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

D.過2/3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條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97條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正確答案是B

【答案】B

9.(2006,27)被宣告破產的甲公司與乙公司有一份未到期的供貨合同,經清算組決定予以解除。乙公司因合同解除受到損失,而引發的損害賠償爭議由( )。

A.清算組確定

B.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解決

C.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

D.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判決解決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因清算組解除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組可以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清算組決定解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損害的,其損害賠償額作為破產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清算組決定解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損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由人民法院裁定解決。裁定書所確定的賠償數額應列入破產債權。正確答案是B。

【答塞】B

10.(2006,28)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下列企業在和解與整頓程序中做法正確的是( )

A.某國有企業因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經過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其上級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整頓的申請

B.某國有企業因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債權人申請破產,在人民法院召開第一債權人會議時,該企業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整頓的申請

C.某國有企業在人民法院接受和解整頓申請后,將和解協議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予以審查

D.被申請破產的某企業在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后,人民法院對該和解協議作出了認可裁定,并予以公告,同時宣布中止破產程序,進入整頓程序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和解整頓程序。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個月內,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的期限不超過2年。整頓申請提出后,企業應當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和解協議草案。企業和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正確答案是D。

【答案】D

11.(2006,29)下列關于企業破產還債程序中的取回權的表述,錯誤的是( )。

A.取回權在整個破產還債程序中均發生效力

B.取回權是以物權為基礎的請求權

C.取回權的義務人是清算組

D.取回權標的物在取回前,視為破產財產,由清算組管理和支配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取回權的行使。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所以取回權只有在破產宣告后,向成立的請算組行使,并非在整個破產還債程序中都發生效力。取回權的標的物在取回前,由清算組管理和支配,所以A是正確答案。《企業破產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相關知識為買受人取回權,具體參見《企業破產法》第39條。正確答案是A。

【答案】A

12.(2005,27)甲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債權人,乙公司依法進行申報的破產債權是100萬元人民幣,其中60萬元是有財產擔保的,得到了優先受償,對于未受清償的40萬元破產債權,正確的處理辦法是( )。

A.不再清償

B.由清算組優先撥付

C.就破產財產優先受償

D.列為破產債權,依照破產程序受償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有擔保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的處理。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依照破產程序受償。正確答案是D。

【答案】D

13.(2005,28)2000年3月2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甲公司應于5月30日前交貨,貨到10 E1內乙公司付款。同年5月10日,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對該合同的處理,由( )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A.清算組

B.乙公司

C.債權人會議

D.宣告乙公司破產的人民法院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未履行合同處理的決定人。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6條規定,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組可以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正確答案是A。

【答案】A

14.(2005,29)某公司因經營不善,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進入破產程序。與該公司有關的下列款項屬于破產債權的是( )。

A.某公司欠債權人甲公司3萬元貨款,但已過訴訟時效

B.某公司被宣告破產時欠乙公司5萬元貨款,但尚未到償付日期

C.某公司向某銀行貸款10萬元,但該項貨款以某公司價值20萬元的汽車作抵押擔保

D.某公司拖欠地方稅務局稅款2萬元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破產債權的確定。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正確答案是B。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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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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