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為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
一、自然人【熟悉】
(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在我國,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我國法律依行為能力賦予的狀況將自然人分為以下三類:
18周歲以上的公民 |
| ||||||||||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 可以從事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 |||||||||||
無民事行為能力 |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 | 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 |||||||||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 |||||||||||
注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的,他人不得以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
3.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關系
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注意二者混在一起進行表述。
(二)自然人的住所
1.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2.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
3.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相關文章:
更多關注: 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培訓 考試教材 合格標準 企業法律顧問成績查詢
(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