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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1

發表時間:2013/10/23 9:48:2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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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熟悉】

(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在我國,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我國法律依行為能力賦予的狀況將自然人分為以下三類:

18周歲以上的公民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可以從事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

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注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的,他人不得以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3.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關系

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注意二者混在一起進行表述。

(二)自然人的住所

1.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2.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

3.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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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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