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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實務第二章考點:企業改制法律實務

發表時間:2013/5/20 15:20:4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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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舉行,為幫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知識點,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企業法律實務》考點,預祝考試順利!

一、概述

(一)概念釋義

律師為國有企業改制提供法律服務,首先要弄清以下幾個基本概念:

1、改制:是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簡稱,即將單一投資主體的企業(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中的家族企業等)改制為投資主體多元化的企業。

2、國有企業改制:是指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以規范和完善企業法人制度為主體,對現有企業進行全面的改革,建立起適應社會化大生產要求的一整套科學的企業組織制度和管理制度。其最終目標是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企業制度。

3、重組:是對改制企業進行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業務重組、機構重組、人員重組等的統稱。

4、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二)國企改制適用的主要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國有企業改制操作中,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較多,這里只作簡單列舉,律師在實務操作中可通過法規檢索等方式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基本法律;

2、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2003]378號令)等行政法規;

3、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2003]第3號)等規范性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

5、企業所屬地方法規和相關規范性文件。

(三)國企改制的幾種主要模式

宏觀上,國企改制分為重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模式。

微觀上,國企改制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模式:

1、以國有資本存在形態劃分的改制模式:國有資本控股模式、國有資本參股模式、國有資本退出模式。

2、以企業改制范圍劃分的改制模式:整體改制模式、部分改制模式、分立改制模式、合并改制模式。

3、以參股主體劃分的改制模式:員工持股模式、管理層持股模式、外資持股模式、民營資本持股模式、混合持股模式等。

4、以企業改制階段劃分的改制模式:一次性整體改制模式、一次承接、二次重組改制模式、先重組后改制模式、先改制后合資模式等。

5、以重組方式劃分的改制模式:資產重組改制模式、債務重組改制模式、破產重組改制模式等。

上述改制模式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單獨適用,也可組合適用。

二、律師在國企改制中的地位和主要工作

(一)出具法定或規定的法律意見書

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在決定或者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時,應當審查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2、根據我國證券監管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應向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報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權轉讓法律意見書。

(二)律師在國企改制中的主要工作

1、溝通交流

律師工作之首要目的在于幫助委托人在規避風險的同時最大化地實現其商業目的,為此,在國有企業產權轉讓過程中,律師首先要通過與國企改制的主導者和委托人溝通,全面了解其對此次產權轉讓的理解和真實目的。該目的可能因客觀條件的變化而有所改變,這種溝通將貫穿于律師工作的始終。委托人的目的永遠是律師工作的重心。

2、法律咨詢

國企改制涉及國有資產處置、債權債務處理、職工安置等等許多重大問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亦是紛繁復雜,許多操作介于政策與法律允許的邊緣,改制過程可能持續相當長一段時間,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維護職工隊伍安定和不影響社會穩定等諸多大前提下,為實現委托人的目的,規避相關利益主體的法律風險,律師在國企改制過程中為委托人創造性地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就顯得格外重要,并將伴隨整個國企改制過程的始終。

3、盡職調查

大型國企往往歷史較長、資產較大、人員眾多、包袱沉重、債權債務關系復雜,因此,律師要從法律角度對其進行調查摸底,全面掌握其歷史及現實情況,才能為制訂科學合理有操作性的改制方案做好準備,律師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意見才能有的放矢。

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組織結構、員工狀況、信用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投資情況、重大合同、重大糾紛、債權債務、或有事項等等,在全面掌握上述信息的基礎上,分析研究可能影響委托人實現改制目的的各種因素以及既有的和可能的影響該目的實現的法律上的障礙,制定對策,從而為相關方案設計和談判做好準備。

調查方式主要為收集相關材料和與有關人員座談。該階段應形成盡職調查報告。

4、出具法律意見書

律師在國企改制過程中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主要包括三類:

(1)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2)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影響轉讓目的實現的重大問題的處理意見;

(3)改制過程中應委托人要求或律師認為應當向委托人書面提供的法律意見。

5、設計轉讓方案

國務院國資委《關于規范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3]6號)規定,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可以委托中介機構來制定。律師可根據委托協議為該產權轉讓設計整體改制方案或個別子方案。

律師在從事國有企業改制法律業務中可以應委托人要求獨立設計相關改制方案,也可以與財務顧問合作共同設計相關改制方案。

6、起草國有產權轉讓合同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2) 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3) 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4) 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5) 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6) 產權交割事項;

(7) 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8)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9) 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10)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11)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7、相關法律文件的起草

律師可根據需要起草改制過程中所需的其他法律文件(如意向書、保密協議、備忘錄等)

8、參與談判

律師可應委托人要求參加與改制有關的談判,包括與債權人、債務人就債權債務處理問題進行的談判、與戰略投資人和其他收購方的有關談判、與企業職工就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溝通等等。

9、律師見證

律師可根據需要為各種會議、會談以及法律文件的簽署/簽訂等進行見證。

10、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1)處理改制過程中突發的或委托人臨時委托的相關法律事務,如代理債權債務處理中的相關訴訟等等。

(2)代理履行工商注冊、變更登記、和政府相關部門備案等程序。

三、國企改制涉及的法律程序

設擬改制之國有企業:(1)為地方市屬國有獨資公司;(2)經營范圍不涉及可能影響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行業;(3)自身及其所投資企業之經營范圍不涉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外商經營的范疇;(4)所投資企業中包含上市公司;(5)參與改制的各方主體中有國外投資者;(6)改制目標為建立國有參股的產權多元化的有限責任公司。

則該類國有企業改制所涉法律程序如下:

(一) 董事會決議和政府審批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由改制企業董事會作出書面決議,上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或者批準,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經研究、審議認為屬重大產權轉讓事項的,則由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 清產核資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改制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三) 聘請社會中介機構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通常有以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

1、律師事務所

如前所述,工作內容可包括盡職調查、提供法律咨詢、出具法律意見、設計改制方案等。

2、注冊會計師事務所

國有企業改制,應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3、資產評估機構

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土地、礦山等特定資產的評估,需要有專門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

4、財務顧問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視需要可以聘請有專業特長的中介機構作為改制財務顧問,進行整體方案或個別子方案的設計。

(四)財務審計

國有企業改制,應由注冊會計師對清產核資的結果進行全面審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

(五)資產評估

國有企業改制,應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估結果由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核準,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六)制訂改制方案

國有企業改制應當制訂改制方案。

1、改制方案制訂的主體

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制訂,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機構或者改制企業(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除外)制訂。

2、方案的內容

改制方案應緊密圍繞股權轉讓目的并結合國家以及地方政府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設計,因專業性較強,改制方案通常由專業中介機構制訂。

(七)改制方案批準程序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和國有控股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方案,應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

3、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改制。

4、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財政、勞動保障等事項的,需預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審批。

5、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6、國有企業改制要征得債權金融機構同意,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維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金融債務未落實的企業不得進行改制。

7、證券監管部門的審核

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國有企業改制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和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的次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并對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中國證監會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后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履行收購協議。

8、商務部審核

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涉及產業政策和企業改組的,由國家商務部負責審核。

9、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準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須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準。

10、重大事項報國務院批準。

(八)改制方案審批需報送的文件

1、內資并購所需報送的文件

a,企業改制的有關決議文件;

b,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

c, 轉讓方和改制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d,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e, 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f, 批準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2、外資并購所需報送的文件

詳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

(九)確定產權交易機構

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信息,競價轉讓。具體轉讓方式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

產權交易市場的選擇不受地區、行業、出資和隸屬關系的限制。

(十)產權轉讓公告

產權轉讓公告應通過產權交易中心進行。

轉讓方應當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將產權轉讓公告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十一)征集受讓方

在征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3、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受讓方為外國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十二)確定交易方式

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并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后,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并由董事會進行審議。

對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

(十三)產權交易

1、定價管理

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底價,或者以存量國有資產吸收非國有投資者投資時國有產權的折股價格,由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價格在不低于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參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場表現合理定價。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2、轉讓價款管理

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雙方協商,并經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批準,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時,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其余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完畢。

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于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和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還拖欠職工的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剩余價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簽訂轉讓合同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并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十四)其他相關公告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若涉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轉移,應按相關規定做出提示性公告。

(十五)要約收購或申請豁免

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收購人擬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相關規定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獲得豁免的,可以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

(十六)公司交接

轉讓協議生效后,轉讓方向受讓方履行公司交接手續,必要時可對相關交接程序或內容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

(十七)登記、備案、注冊程序

國企改制通常應履行以下登記、備案、注冊程序:

1、地方管理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報地方財政部門或地方管理的企業集團公司、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2、涉及上市公司的,報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3、涉及土地、房產的產權轉移的,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4、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產權變更登記。

5、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股東、法人代表、章程等工商變更登記。

6、到稅收征管部門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7、其他需要的登記、備案。

上述國企改制程序只是個案的一般法律程序。實踐中,國有企業改制因其企業性質、行業性質、所屬級別、資產規模、國有產權轉讓比例、改制方向、改制目標等的不同以及參與改制各方主體的性質不同,所涉及的法律程序亦不相同,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眾多,難點亦各不相同。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以管窺豹,僅以特定的上例國有企業改制為例,從程序方面闡述國企改制中所涉及的律師實務,權當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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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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