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為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
三、合伙企業【熟悉】
(一)合伙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第一,合伙企業因協議而產生。是契約式企業。
第二,合伙人共同出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勞務作為出資,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勞務作為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注意:用勞務作為出資是合伙企業特有的規定,并且只有對普通合伙人才適用。
第三,合伙企業的建立基于合伙人之間的信任。合伙企業是人合企業。
第四,普通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六,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普通合伙企業
1.合伙企業的設立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
成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對外轉讓),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業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合伙人將其在合伙中的財產份額設質。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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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