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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性質
1、概念。按份共有,亦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是最常見的共有關系,它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間。
2、特征。按份共有是共有的一種,具有與共同共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1)各個共有人對于共有物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各個共有人的份額,稱為應有份。其數額在共有關系產生時,共有人就應當將之明確。例如農民甲與乙為農地用水共同出資建一個水井,兩人按出資比例確定其應有份額。如果各個共有人的份額不明確,則推定其為均等;
(2)各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物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各個共有人的應有份是多少,就依該份額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分擔相應的義務。由此可見,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物分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享有一個所有權;而是共有人對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3)各個共有人雖然擁有一定的份額,但共有人的權利并不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根據《民法通則》第78條的規定,按份共有的性質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對共有物共享所有權。這種份額,確定了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范圍,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這個范圍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各共有人的應有份額是所有權的量的一部分,其分量雖不及單獨所有權那樣大,但其行使不得不受其他共有人應有份額的限制,與單獨所有權具有同樣的效力。所以,關于處分方法、交付或登記、保護方式等,均應適用所有權的有關規定。
二、按份共有的內部關系
(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各共有人依其份額對共有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這種權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例如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匹馬,則該三人都得使用該馬,并不是說甲有馬頭,乙有馬腰,丙有馬尾。但各共有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權時,應當按其份額進行。例如在上例中,如果甲、乙、丙三人應有部分的比例為5:3:2,則對馬的使用、收益應為甲5日、乙3日、丙2日。
根據共有物的性質,全體共有人不能同時對共有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時,例如一匹馬不能三個人同時騎乘,這時共有人應如何行使權利?有的學者認為在不妨礙其他共有人權益的前提下,不論其他共有人的意思如何,可以在其應有份額的范圍內,對共有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但是,這種做法易于引起共有人之間的紛爭。最佳的方案還是應由共有人對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進行協商,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動產和不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的義務。
各共有人應當在其份額的范圍內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否則,就是對其他共有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共有物的處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對共有物的處分包括兩種:一是對其享有的份額的處分;二是對整個共有物的處分。
按份共有人有權處分其份額。由于共有人的份額都是抽象的,而不是具體的。因此,共有人對其份額只能進行法律上的處分,即將其份額分出或轉讓。所謂分出,是指共有人將自己存于共有物的份額分割出去。我國物權法規定,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份額。所謂轉讓,是指共有人將自己的份額轉讓給他人。由于各共有人的份額是所有權量的一部分,具有所有權的效力,所以共有人對其份額可以轉讓,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動產或不動產的份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共有人之間在合同中對共有份額的分出和轉讓進行了限制,這時應認為共有人自愿接受了對于分出和轉讓其份額的權利的限制。如果共有人無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要求分出或轉讓其份額時,會構成對其他共有人的違約行為,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共有關系一般是建立在共有人的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為了防止某一共有人轉讓其份額時,接受轉讓的人是為其他共有人所不了解或所不信任的,從而給其他共有人帶來損害,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共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其他共有人有優先于非共有人購買的權利,也就是說,在共有人轉讓其份額時(這里的轉讓應解釋為出賣,贈與不應包括在內),在價格等條件同等的情況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于非共有人購買的權利。如果幾個共有人都想購買這項份額,應由轉讓份額的共有人決定將其份額轉讓給哪一個共有人。應當指出的是,其他共有人的這種優先購買權,應當在一定期限內行使,以保護轉讓其份額的共有人的權益,否則,如果其他共有人無限期拖延是否購買的表示,共有人轉讓其份額的權利就無法得到實現。在法律上沒有規定期限的情況下,可以確定一個合理期限,共有人及時告知其他共有人后,其他共有人在此期限內不作出是否購買的表示的,應認為其喪失優先購買權,共有人可以將其份額轉讓給非共有人。
共有人在不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條件下,可以拋棄其應有份額,這是共有人行使其處分權的一種表現。但是,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不得拋棄其占有的國家財產,當然亦不得拋棄其在共有關系中的份額。在共有人拋棄其應有份額后,這些份額是否由其他共有人取得,學者問有不同的看法。持否定說的學者認為,應有份額僅僅是共有物所有權的量的部分,既不是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也不是應有份額相互之間的限制,共有人拋棄其份額,其他共有人的應有份額不會發生回復其原來的圓滿狀態的問題,因此,被拋棄的份額不能當然由其他共有人享有。持肯定說的學者認為,所有權具有彈力性,則應有份額亦應具有,一部分應有份額的消滅,其他的應有份額隨之擴張,因而共有人拋棄其應有份額后,該份額應歸屬于其他共有人。立法例上有明確采肯定說的,如《日本民法典》第255條規定:“共有人之一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或無繼承人而死亡時,其應有部分歸屬于其他共有人。”我國現行立法對此未做規定。本書認為,我國立法亦應采肯定說,即共有人拋棄其應有份額后,應由其他共有人取得。
按份共有人的處分權還包括對共有物的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如改變物的形狀、毀壞;法律上的處分,如將物轉讓(出賣、互易、贈與)他人,在物上為他人設定租賃使用權等債權或他物權。這種處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涉及全體共有人的利益,因此,我國物權法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作重大的修繕的,應當經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某一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未得到全體共有人或擁有共有份額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處分共有物的,對其他共有人構成侵權行為。如果是事實上的處分,如毀損共有物,對其他共有人應負侵權責任。如果是法律上的處分,對于其他共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但對于第三人來說,該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行為。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了該行為,則該行為有效;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不追認該行為,則該行為無效。但是如果轉讓的共有物是動產,第三人在取得該動產時是出于善意,可按善意取得規則處理。在共有人擅自進行的法律處分行為得不到其他共有人追認時,其他共有人可要求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三)共有物的管理及費用負擔
參考外國立法例并根據我國實踐,除了共有人之間有特別約定外,對共有物的管理,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進行。但有兩項例外:
(1)保存行為。這是指保全共有物的物質上或權利上利益的行為,如共有物的修繕。由于這種行為是為了防止共有物及其權利遭受損害,只會給其他共有人帶來利益,而且保存行為往往是比較急迫的行為,所以共有人可以單獨進行。
(2)改良行為。這是指在不改變共有物性質的前提下,對共有物進行的加工、修理等行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價值。這種行為不像保存行為那樣急迫,而且多少會改變共有物的現狀,所以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單獨進行,但它又不如處分行為那樣重大;所以改良行為不必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只要擁有共有份額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進行。
共有物的管理費用,包括保存費用和改良費用以及其他費用如繳納稅款,應當由全體共有人按其份額比例分擔。如果某一共有人支付上述費用超過其份額所應負擔的部分,有權請求其他共有人按其份額償還所應負擔的部分。這種償還請求權是一種債權。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履行此項債務,應按債的一般規則處理。
(四)共有人之間的物上請求權
按份共有人的應有份額除了受其他共有人的份額的限制外,其余的都與所有權相同。因此,共有人之間應相互尊重他人應有份額。如果其他共有人否認共有人的應有份額時,則共有人可以以該共有人為被告,提起確認其應有份額的訴訟。如果其他共有人妨害共有權行使的時候,共有人也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關系
(一)共有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
按份共有人的份額雖然是所有權的量的部分,但其應有部分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非限于局部。因此,各共有人對于外部的侵害,可以為共有人全體的利益獨立行使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例如,對于無權占有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對于妨害共有物的行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等等。
(二)共有人對于第三人的義務
在共有人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共有人的義務如何承擔?這應當依該義務的性質來確定。如果該義務是可分的,如償還第三人對于共有物的修繕費,則各共有人應按其應有份額對第三人承擔義務,第三人也只能請求各共有人依其份額承擔義務。如果義務的性質是不可分的,共有人應負連帶義務或承擔連帶責任。
[例證(1)]共有人甲與乙共同出資購買丙的汽車一輛,約定先交車后付款,丙交車后,甲與乙負連帶交付車款的義務。[例證(2)]共有人對于第三人的共同侵權行為,則共有人之間應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甲、乙共有的動物給他人造成損害,甲、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在這種連帶關系中,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在代替其他共有人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后,有權請求其他共有人償還其應當承擔的部分。
我國物權法規定,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的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它共有人追償。
四、共有物的分割
按份共有因共有物的滅失、共有物歸于一人所有、共有人間的協議等原因而消滅。在按份共有消滅的大多數情況下,都要進行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不動產或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因分割給其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進行分割。難以分割或分割對實物造成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即共有物的分割可以以下幾種方式:
(一)實物分割
如果共有物為可分物,分割后無損于財產的價值,這時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額對實物進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應有部分。
(二)變價分割
共有物如為不可分物,即不能進行實物分割。如果實物分割會減損財產的價值,如一幅古畫、一頭牛,或者雖然共有物為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賣,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額取得共有物的價款。
(三)作價補償
如果共有人中有一人或數人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價,除自己應得部分外,按份額補償其他共有人,從而取得全部共有物的所有權。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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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