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考點及鞏固練習 | ||||
(一)訴訟時效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義務人便享有抗辯權,從而導致權利人無法勝訴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的效力: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2)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1、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人民法院不支持當事人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 ||||
根據《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下列關于訴訟時效的敘述,正確的有( )。A.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喪失實體權利 B.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支持當事人的訴訟時效抗辯 C.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D.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可以自己約定。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屆滿喪失的是勝訴權而不是實體權利,A項錯誤。人民法院不支持當事人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B項正確。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C項正確。訴訟時效是法定的,當事人不可以約定,故排除D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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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