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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業法律顧問經濟民商法考前知識點筆記4

發表時間:2012/5/29 10:21:4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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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一)時效與訴訟時效

1、時效的含義。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地達到一定期間而發生一定財產法效果的法律事實。對于這一定義,必須作如下理解:(1)時效是法定的。時效也是一種期限,但與一般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不同,這里所稱的時效是法定的。(2)時效的分類。時效依其適用的權利和法律效果區分,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①取得時效(占有時效)——是適用于物權的時效,我國法律對此未作相應的規定。②消滅時效(訴訟時效)——是適用于債權的時效,指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持續到一定的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于消滅的時效。

2、我國《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時效屬于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的特征

1、訴訟時效屬于法律事實。就時效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效果而言,時效能導致權利的消滅,應屬于法律事實。時效的期間經過不受當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時效屬于事件。

2、訴訟時效屬于強制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由法律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約定更改或預先拋棄,所以時效期間屬法定期間。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訴訟時效期間須與一定的事實狀態結合才發生一定的效果,亦即無一定事實狀態與之結合,就無時效效果的存在,故時效法律效果的發生須與一定事實狀態并存而構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時效又屬于法律要件。

4、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法律基于不同的價值取向,對不同類型的權利規定了不同法定期間,如適用于支配型權利的取得時效、適用于形成權的除斥期間、適用于知識產權的期間等。而適用于請求權的就是訴訟時效。請求權須義務人給付才能實現,如請求權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使法律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訴訟時效就有督促請求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的功能。

(三)除斥期間

1、概 念。除斥期間——亦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預定某種權利于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法律對除斥期間的規定是分散的,不象對訴訟時效有一個概括性的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3條、《合同法》第55條對撤銷權,《繼承法》第25條第2款對受遺贈表示等的期間的規定,都是除斥期間的規定。

2、特征。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雖均系因一定期間經過不行使權利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效果,但對兩者比較,能顯現其差異并揭示除斥期間的特征。(1)價值定位不同。除斥期間的規范功能旨在維持原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屆滿原事實狀態之法律關系狀態得到維持;而訴訟時效的規范功能則是為了維護新事實狀態,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新法律關系狀態得到法律肯定。(2)客體不同。除斥期間的客體是形成權;而訴訟時效的客體是債權請求權。(3)效果不同。除斥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實體權利,即形成權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訴訟時效消滅的是勝訴權,即請求權因訴訟時效屆滿而喪失公力救濟權,而實體權利并不消滅。(4)彈性不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期間經過不能中斷、中止、延長;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期間可因中止、中斷或延長而得延展。(5)始期不同。除斥期間一般自權利成立時起算;而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權利被侵害或權利可行使之時起算。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督促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請求權有無是時效發生的首要條件。對于請求權屬于哪種類型,是屬于所有的請求權,還是僅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學理通說看,訴訟時效應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不適用于物權請求權。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3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即訴訟時效中斷是源于向債務人以及債務人的代理人、保證人、代管人請求權利,對應于債務人的權利人,毫無疑問應該是債權人,其行使的權利也只能是債權。既然訴訟時效中斷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以理推之,不可能還有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其他請求權。

2、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怠于行使權利,是過錯不行使權利的狀態。如果權利人不知其權利存在,或雖知曉其權利存在,但無法行使其權利的,一般時效期間不開始。

3、怠于行使權利狀態持續存在達到法定期間。即怠于行使權利處于持續狀態,中間如有行使權利或義務人認諾等,時效就中斷;持續狀態達到法定期間,是要求不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律所規定的時間,這一期間即時效期間。

(二)訴訟時效的效力

1、勝訴權消滅。《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規定中,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消滅的權利限定為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勝訴權的本質就是公力救濟權,與訴權亦不同。訴權屬于程序法上的權利。當事人是否享有應依程序法的規定判斷,即使訴訟時效屆滿,但當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訴權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為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屆滿,只有通過審判才能查明,其權利是否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只有法院才有公力決斷權。

2、實體權利不消滅。《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即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不消滅,債權人對于債務人自愿履行的債務,仍享有受領保持力,債務人履行義務后,不得請求返還。

三、訴訟時效期間

(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通則規定的,適用于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依民法通則的規定,可分為以下三類:

1、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則或其他民事法律規范沒有特別規定的,均適用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

(1)《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了下列四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但是,這四種適用短期訴訟時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單行法修正,按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該適用新法律的規定。

(2)《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即身體傷害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應適用特別法規的特殊時效。

(3)《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即因產品責任的賠償請求權,應適用特別法規定的2年特殊時效。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與一般和短期訴訟時效期間不同,該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適用于“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特殊主體”。那些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只能適用一般時效。

(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比較,其不同可分為這樣兩類:

(1)時效期間不同。有的期間比較長,例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合同期間為4年;也有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還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90日。

(2)時效期間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一)從已知或應知權利被侵害開始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一律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開始。但如何界定權利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呢?司法實務中多采用被學說概括的如下幾種確認方法:

1、未定有清償期的債權,自債權人請求時起算;定有清償期的債權,自期限屆滿時起算。

2、附停止條件的請求權,自條件成就之時起算,因為條件成就前,其權利尚屬不可行使的期待權。

3、損害賠償清求權,應視請求權發生的事實性質而定:(1)對于因債務不履行而生的債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債務不履行時起算。(2)對于因人身受傷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3)對于其他的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期間應自權利人已知或應知其權利受損害及侵害人為誰時起計算。

(二)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繼承法等法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即最長容忍期間的起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開始,完全把期間客觀化,不考慮當事人主觀狀態。

五、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一)訴訟時效中止

1、概念。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訴訟時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法定障礙經過的期間,排除于時效期間之外,使訴訟時效期間所含的事實狀態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權利入主觀不行使權利的情形,以提高時效期間的“含金量”。

2、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于權利人意思的“人禍”,例如瘟疫、暴亂等。(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3)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以中止等等。

3、中止時效的發生期間。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或法定事由雖發生于6個月前但持續至最后6個月內的,才能發生中止時效的法律效果。

4、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1)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為有效,法定事由經過的期間為時效中止期間,不生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2)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后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為6個月,民法通則未予規定,通說認為應該補足6個月。

5、訴訟時效中止適用的時效期間類型。訴訟時效中止適用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除最長時效以外)。

(二)訴訟時效中斷

1、概念。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以權利人消極不行使權利為前提條件,若此狀態不存在,訴訟時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應歸無效。

2、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1)權利人之請求,指的是權利人于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權利人提出清求,使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消除,訴訟時效也由此中斷。關于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應認為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生請求的效果。(2)義務人的同意,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義務人的同意,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故與請求發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為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于授權范圍內而為同意的,亦發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為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對第三人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3)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訴訟之舉,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為強烈的表示,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但是,權利人于起訴后又撤訴的,其起訴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說認為,起訴已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救濟,其內含請求之意思并末因撒訴而撤銷,故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了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后,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于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4、訴訟時效中斷適用的時效期間類型。訴訟時效中斷適用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三)訴訟時效期間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是指因特殊情況,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給予的延展。

期間的延長與中止、中斷不同,它只適用于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完成的情形,而且發生時效延長的特殊情況,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69條的解釋,是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于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適用的期間類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5條規定,民法通則第135條、第136條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但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即訴訟時效的延長不僅可適用于一般與短期時效,而且還可適用于最長容忍期間。由此可見,時效延長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于中止、中斷外而保留的救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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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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