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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含義和調整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民法的調整對象:民事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幾項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益;公序良俗;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二、民事主體
(一)公民(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相關證明認定。
(2)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年齡和智力狀況,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的,他人不得以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例題:小張是年滿9周歲的小學生。小張從事的以下行為中,他人不得主張無效的有( )。
A、簽訂買賣校服的合同
B、接受學校的獎勵
C、接受贈與
D、將自己的鋼筆贈與他人
答案:BC
解析:小張是年滿9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的,他人不得以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以上行為無效,故BC項正確。
3、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關系
聯系: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為能力是實現具體民事權利能力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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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