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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的特征:
1、代理是代理人獨立所謂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在代權限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1、以財產關系為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
(1)適用于民事法律行為,即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的行為。
(2)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的行為即事實行為不適用代理,如拾得遺失物的行為。身份行為不適用代理,如結婚、離婚、收養等。
2、其他具有實體法律意義的行為
代理還適用于財產行為以外的具有實體法律意義的行為,如代理他人進行房產登記、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等行為。
3、訴訟行為
訴訟行為也可以適用代理,如代理訴訟當事人起訴、應訴。
注意: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演出合同的表演方應當親自登臺表演,不能由別人代演。凡是依照法定或當事人約定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三)代理的種類
以代理權產生的依據為標準,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四)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人享有的權利:信息知悉權、轉委托權、報酬請求權。
2、代理人應當承擔的義務: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代理行為的義務、親自代理義務、報告義務、保密義務。
3、代理權限行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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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