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網幫您備戰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網校結合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用書考綱內容,特編輯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民法的基本原則,效力貫穿民法始終,體現了民法的基本價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針,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帥和指導作用,是民事立法、執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總的指導思想。在我國現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認了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以及公序良俗原則。其中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基礎原則;自愿原則反映了民法的法規特性;公平原則意在謀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衡平;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則對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以及個人利益與國家、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發揮雙重調整功能。本章著重介紹民法基本原則的相關基本問題.
一、 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具體體現在:
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的準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蘊含著民法調控社會生活所欲實現的目標,所欲達致的理想,是我國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本質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體現了民法區別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經濟法的特征。它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確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制定具體民法制度和規范的基礎。
2.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民事主體所進行的各項民事活動,不僅要遵循具體的民法規范,還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 則。在現行法上對于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欠缺相應的民法規范進行調整時,民事主體應 依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進行民事活動。
3.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解釋法律、補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據。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對民事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基本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以闡明法律規范的含義,確定特定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時,如有兩種相反的含義,應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 原則的含義。無論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現行法上未能獲得據以作出裁判的依據,這就表明在現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時,法院應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來進行法律漏洞的補充。
4.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解釋、研究民法的出發點。
學者在對民法進行解釋、研究時,應以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出發點,無論何種學說,違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就不是妥當的學說。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我國的民事立法上,確立了以下幾項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 平等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現代社會,隨著在生活、生產領域保護消費者和勞動 者的呼聲日高,平等原則的內涵正經歷從單純謀求民事主體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顧 在特定類型的民事活動中,謀求當事人具體法律地位平等的轉變。我國民法明文規定這一原則,強調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意在以我國特殊的歷史條件為背景,突出強調民法應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二) 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原則的存在和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只有在地位獨立、平等的基礎上,才能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則同樣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場上,準入的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自愿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自愿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則。雖然有商品經濟就有合同自由的觀念,但合同自由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卻是遲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確立。當然,合同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在某種意義上,一部合同自由的歷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經由醇化,從而促進實踐合同正義的記錄。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社會公平,注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合同的自由有諸多限制。 例如在我國的郵政、電信、供用電、水、氣、熱力、交通運輸、醫療等領域所存在的強制締 約,在、運輸等許多領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三)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愿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當事人間的合同關系提出的要求,是當事人締結合同關系,尤其是確定合同內容時,所應遵循的指導性原則。它具體化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合同正義原則。合同正義系屬平均正義,要求維系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作為自愿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基準。但公平原則不能簡單等同于等價有償原則,因為在民法上就一方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之間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斷依據采主觀等值原則,即當事人主觀上愿以此給付換取對待給付,即為公平合理,至于客觀上是否等值,在所不問。由此不難看出公平原則的具體運用,必須以自愿原則的具體運用作為基礎和前提,如果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產物,就不能謂為有違公平。
(四) 誠實信用原則
在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 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 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我國《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不難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有適用于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款",有"君臨法域"的效力。作為一般條款,該原則一方面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近代以來,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認了禁止權利濫 用原則。該原則要求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不能超過其正當界限,一旦超過,即構成濫用。 這個正當界限,就是誠實信用原則。
(五) 守法原則
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將守法原則表述為: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這是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守法原則的核心。民法作為私法,著重于對私人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法律調整,因而在規范形態上存在許多可以經由當事人特別協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規范,以及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所設置的倡導性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第2款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即屬民法上的倡導性規范。任意性規范僅在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方可作為補充性規范,彌補當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倡導性規范也不具有強制當事人遵循的效力。不遵守倡導性規范,屬于自甘冒險的行為,當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因而,守法原則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任意 性規范和倡導性規范,而是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范,不得有所違反,一旦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將作出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