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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治理結構及其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1.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源于西方發達國家,尤其是源于美國公司制的發展進程。西方發達國家幾乎一致認為,良好的公司治理機構是公司競爭力的源泉和經濟長期增長的基本條件。它是解決公司在公司法的制約下,在市場經濟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只按傳統的公司法無法得以解決的一系列新問題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
通俗講,公司的治理結構就是公司的管理結構,不同公司有不同的治理模式,公司的治理結構是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基礎和前提。同時,治理結構決定了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核心導向。比如,一個企業注重保護股東利益,那么它的治理結構一定是圍繞著這個方面來制定的一些防范措施。如,上市公司,證監會要求保護小股東的利益時,它也是通過調整公司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和董事會的權限來實現。另外,如果一個公司僅僅制定了理論上很完善的治理結構是不夠的,還要注意實際的操作情況,如,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決策權和執行機構合一、董事會成員與經理人員交叉任職等等。
2.我國企業治理結構模式
(1)廠長(經理)負責制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這是我國1988年頒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規定的制度。廠長(經理)在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企業的生產經營。廠長(經理)可以由政府部門委任或招聘、免職或解聘(須征求職工代表意見),也可以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工民主管理權力。這種治理結構中,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并未真正建立,國有企業所有者代表缺位,廠長(經理)的身份是代表所有這還是經營者,含糊不清。企業的命運取決于廠長一個人的能力和水平,經營過程中缺乏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缺乏有效的監督和風險防范機制。
廠長的產生,應當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下列方式:
①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企業主管機關或干部管理機關委派任命;
②按照企業主管機關的部署,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推薦,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企業主管機關或干部管理機關批準或任命;
③企業主管機關招聘、提名,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企業主管機關或干部管理機關任命。
廠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可以連任。
廠長有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決策權和生產指揮權。
(2)公司制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科學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應該是一種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范的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以及由董事會聘任的經理人員)和監事會之間的“分立——制衡”關系的制度安排。
而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關鍵要看董事會能否充分發揮作用。董事會是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所組成的,是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公司執行機關。公司治理結構的原則是,董事會具有信托作用。作為被選擇的股東代表,董事會被期望利用它的誠實和能力去制定公司的戰略、計劃和重大的決策,并且根據股東和社會的利益去監督和監控公司的管理層。因此,任何現代公司的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是具有一個完善信息且能夠很好地發揮功能的董事會。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治理結構主要表現為,在股東大會下同時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監事會對其進行監督,二者相互制衡和制約。但是,這表現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國有獨資公司不設立股東會,公司決策權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行使。
另外,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所有權主要集中在國有股東手中,投資主體一般相對較少或者單一,在治理結構方面企業主要領導的權責很重,如何形成互相制衡的關系值得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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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