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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改制的內涵和目的
企業改制是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一項重大經濟活動。改制的內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改制僅指公司制改造,即按照《公司法》,將企業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廣義的改制包括重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合資、債權轉股權、轉讓國有資產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等形式。
企業改制的目的,一是從宏觀層面上,貫徹國有經濟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調整國有經濟布局,提高國有資產的整體質量,增強國有資本的控制力;二是從微觀層面上,轉換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成為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體系,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
(二)企業改制的原則
1.確保國有資產的不流失;
2.依法進行改制,規范運作;
3.保護出資人、債權人、企業和職工等多方面的合法權益;
4.有利于促進企業的發展;
5.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三)企業改制的主要形式
1.公司制改造
公司改造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將企業改造為《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目前《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有兩種: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法律顧問在參加企業公司制改造中辦理的法律事務包括:
(1)考慮選擇哪種形式適合本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
(2)在邀請企業外的投資人參加改制時審查其資信狀況。
(3)就債權、債務處理提出法律意見;
(4)起草、審核出資人(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5)協助辦理公司名稱預登記;
(6)協助設計公司治理結構,就公司機關職權界定提出意見;
(7)協助改制中有關制度的指定;
(8)其他有關事務,如辦理工商登記等。
2.股份合作制改造
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集體經濟的一種新的組織形式。
企業法律顧問在參與企業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1)股份合作制企業是獨立法人,以企業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主要由本企業職工個人出資,出資人以出資額為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2)職工自愿入股,投入的資金是自己的合法財產,不吸收企業外部股份。職工離開企業時不能帶走股份,只能在企業內部轉讓,其他職工有優先購買權。
(3)按照誰投資誰享有產權的原則,搞好原有企業產權的界定工作,明確產權關系,正確界定產權。
3.企業分立
企業分立是企業的部分資產、人員從原企業中分離出來,用這部分資產新設立一個或數個企業。企業分立后,分立出的企業與原企業可以是出資與被出資關系,也可以沒有資產關系。
企業法律顧問在參與企業分立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1)企業分立應當有股東大會的決議;
(2)企業分立時應清理債權債務;
(3)資產、權益、債務應進行合理分割,人員也要合理安置;
(4)企業分立時應當發出公告;
(5)有關的法律憑證要及時進行變更;
(6)新企業要辦理設立登記,原企業要辦理變更登記。
4.債權轉股權
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將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為股權,債權轉股權完成后,債權人成為企業出資人之一。
實施債權轉股權的目的和原則是:
(1)盤活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加快不良資產的回收,增加資產流動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2)企業減少債務負擔,加快實現債權轉股權的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轉虧為盈;
(3)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實施債權轉股權要與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優化經濟結構相結合,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產品升級,增強企業競爭力,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
企業法律顧問在參與債權轉股權工作時應辦理的法律事務:
(1)參與企業債權的確認;
(2)參與企業債權轉股權實施方案的制定;
(3)就股權設置提出建議;
(4)起草、審核債權轉股權協議,特別注意協議中不能約定股權固定回報、設立監管賬戶、原企業回購或擔保回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股權等條款。
(5)協助辦理召開股東會議、董事會會議以及工商登記有關事務。
5.企業出售
企業出售是指將國有小型企業出讓給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行為。
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出售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1)企業出售必須獲得政府或授權部門的批準。
(2)要對資產包括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
(3)起草或審查出售合同,對債權債務的處理做出約定。
(4)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職工安置方案應經企業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5)進行公告。
6.企業兼并
《公司法》中規定了兩種企業兼并方式:第一種是購買其他企業,被收購企業失去法人資格——吸收合并;第二種是購買其他企業后,兩個企業均失去法律人資格,重新設立一個企業——新設合并。
企業法律顧問參與企業兼并主要辦理的法律事務:
(1)考查被兼并方的背景。
(2)了解債權債務情況,清理、審查有關合同。
(3)起草、審查兼并的有關協議。
(4)協助被兼并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做好制度建設;如被兼并方取消法人資格,要注意辦理有關資產、權益的變更手續。
(5)辦理其他有關事務,如企業登記、商標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等。
7.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
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是指利用外資將國有企業、含國有股權的公司制企業改制或設立為公司制外商投資企業的行為。
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包括下列情形:
(1)國有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人將全部或部分產權轉讓給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外國投資者),企業改組為外商投資企業。
(2)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股權持有人將全部或部分國有股權轉讓給外國投資者,企業改組為外商投資企業;
(3)國有企業的境內債權人將持有的債權轉給外國投資者,企業改組為外商投資企業;
(4)國有企業或含有國有股權的公司制企業講企業的全部或主要資產出售給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者以所購買的資產獨自或與出售資產的企業共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5)國有企業或含有國有股權的公司制企業通過增資擴股吸收外國投資者投資,將該企業改組為外商投資企業。
企業法律顧問參與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的法律事務包括:
(1)了解改組背景和外國投資者的資信情況,熟悉改組的原則、要求和辦理的程序,為領導提供決策的法律依據。
(2)企業改組以轉讓國有產權或出售資產方式進行的,改組方應當優先采用公開競價方式確定外國投資者及轉讓價格。采用公開競價方式轉讓,應當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3)以出售資產方式進行改組的,企業債權債務仍由原企業繼承;以其他方式改組的,企業債權債務由改組后的企業繼承。
(4)改組后企業控制權轉移或企業的全部或主要經營資產出售給外國投資者的,改組方和被改組企業應當指定妥善安置職工的方案,并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5)起草、審查股權、資產轉讓協議。
8.其他形式
企業還可以通過租賃、承包經營等方式進行改制
租賃經營,是指在不改變企業的全民所有制性質的條件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立,國家授權單位為出租方將企業有期限地交給承租方經營,承租方想出租房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規定對企業形式自主經營的方式。
承包經營責任制,是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合同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系,使企業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
企業法律顧問再辦理租賃經營,承包經營時的法律事務主要有:
(1)明確出租方、發包方和承租方、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2)就租賃經營、承包經營形式提出法律分析。
租賃包括個人租賃、合伙承租全員承租和企業承租。
(3)參與起草、審查租賃經營、承包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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