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為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
第三章 擔保法
第一節 擔保的概念、特征和分類
一、擔保的概念與特征
1.擔保的概念
2.擔保的特征
(1)從屬性。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自愿性。留置作為法定擔保,雖然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產生的,但是,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3)擔保責任的不確定性。
二、擔保方式及其種類
1.擔保方式
2.擔保方式的分類
(1)以擔保的設定是否基于當事人的意思為標準,擔保可以分為法定擔保和約定擔保。留置,就是一種法定擔保。保證、抵押、質押以及定金,都屬于約定擔保。
(2)以擔保的標的的不同為標準,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三、擔保的設立及其后果
1.擔保的設立
當事人可以單獨訂立擔保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附加擔保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在主合同中附加擔保的約款,不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而是屬于獨立的擔保合同。
2.擔保設立的無效及其后果
導致擔保無效的情形有:①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②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以公司資產提供擔保的。③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④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⑤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⑥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⑦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⑧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⑨以不得抵押的財產設定抵押的。⑩下列對外擔保無效:第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第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第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第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第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擔保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擔保的效力
1.擔保對于擔保權人的效力
2.擔保對于擔保人的效力
3.擔保對被擔保人的效力
五、反擔保
1.反擔保的概念
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反擔保與本擔保的區別
(1)被擔保的債權不同。本擔保所擔保的是主債權,而反擔保所擔保的是擔保人的追償權,即附延緩條件的未來債權。
(2)當事人不同。在本擔保中,當事人雙方為主債權的債權人和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擔保權人為主債權人。而在反擔保中,擔保權人不能是主債權的債權人,而是本擔保中的擔保人,并且該擔保人不能是主債務人,只能是第三人。
(3)擔保人的責任性質不同。本擔保與主債權關系為主從關系,擔保人須于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本擔保責任;而反擔保是從屬于本擔保的,而不從屬于主債權,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向擔保人履行償還義務時,才發生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4)適用范圍不同。本擔保既是法定的,又可以是約定的,并且本擔保的方式多種多樣,適用范圍較廣;而反擔保只能是約定的,而不能是法定的,并且并非只要有擔保的存在就可以設定反擔保。留置權和定金不能為反擔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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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