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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程序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以起訴的主體為標準,分為公訴和自訴。公訴是指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并給予相應制裁的一種訴訟活動。
(一)審查起訴的概念: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察機關或偵察部門偵查終結移送起訴是案件受理后,依法對偵察機關或偵察部門認罪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以及適用的法律等進行審查核實,并做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
1、審查的內容
2、審查起訴的步驟和方法
3、審查起訴的期限
4、審查起訴的處理:
(1)提起公訴
(2)不起訴
不起訴的制度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是法定不起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是酌定不起訴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是證據不足不起訴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5、自訴
提起自訴的條件是:
(1)案件屬于自訴案件范圍
(2)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自訴人主體資格合格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了解訴訟法第170、171條規定: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二)刑事訴訟中的回避
1、回避的概念
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查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不得參加該案訴訟活動的一項訴訟活動制度。
2、回避的種類
(1)自行回避
(2)申請回避
(3)指令回避
3、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有以下幾點: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五)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4、回避人員的范圍
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加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5、回避的程序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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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