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網幫您備戰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網校結合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用書考綱內容,特編輯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近代“民法”一詞,來源于古羅馬“市民法”。在古代羅馬早期,調整羅馬本國公民即羅馬市民相互之間關系的法律,被稱為市民法。 后來,各國在轉譯“市民法”一詞時,采用了與本國語言相應的詞匯。在日本研究西方民法理論和制訂民法典時,把西方國家使用的“市民法”一詞,用漢字表達為“民法”。這一用法后來傳入我國,遂沿用至今。
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法律部門之一。根據不同的角度,人們在使用“民法”這一概念時,賦予其不同的含義:
首先,民法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民法與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所謂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指編纂成文的民法法典(即民法典);所謂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指包括具有一切具有民法性質的法律、法規及判例法、習慣法等。比如,在我國,在民法典尚未制訂的情況下,《民法通則》是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此外,《合同法》、《擔保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繼承法》等是民事單行法規。而在我國《憲法》以及其他部門法或者法規中,凡是涉及民事問題的法律規定,都是民法的組成部分;
其次,民法可分為狹義的民法與廣義的民法。狹義的民法指部門意義上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典及商事特別法;廣義的民法的范圍相當于傳統的私法的范圍,即商法典以及商事特別法(如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破產法等)均是民法的組成部分。
我們所學習的民法,是指實質意義和廣義上的民法。
二、民法與商品經濟
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特征的行為規范,它規定了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準則。
所謂法律的調整對象,即被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
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各種不同的社會關系具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為此,就需要用不同的法律規范去調整,從而形成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各個不同的法律部門。
任何法律部門的產生,均非人為的結果,而是社會生活發展的客觀要求,亦即當某一種社會關系發生、發展并具有重要作用時,統治者就不能不用法律對之加以調整,并形成這一法律部門特有的調整方法和原則。
民法的產生,具有十分復雜的社會原因,和一定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有密切的關系。但是從經濟的角度來看,民法的產生和發展,與商品經濟有直接聯系。可以說,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它把商品經濟關系的規則直接用法律原則加以表達。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民法的準則,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民法在歷史上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也說明了這一點。
(一)民法的產生
民法的產生、發展與特定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同時,各國民法的體系、內容和立法思想的確定和變化,與其社會政治、道德、宗教以及民族文化傳統等也有重要關系。
西方古代法中對后世影響最大的是羅馬法,其中,主要是規定民事關系方面的法律規范即私法。古代羅馬是一個強大的帝國,由于特定的歷史條件,其雖然是奴隸制國家,但商品經濟一度相當發達(在西方整個古代社會及中世紀封建社會,其經濟形態以自然經濟為主要特征,但在古羅馬時期,在自然經濟的土壤之上,簡單商品經濟得到相當充分的發展,這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史上的一個奇跡!),從而產生了古羅馬調整私人財產關系的發達的私法。羅馬私法在法律發展史上的創舉在于:第一次確認了私有者處分其私有財產及自由交換其財產的權利,建立了抽象的人格觀念和人格平等的原則,確定了簽訂合同的自由權和民事責任制度等,以高度抽象的方法使商品經濟關系在法律上尋找到了適當的表現形式。對此,恩格斯指出:羅馬法對“簡單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質的法律關系(如買主與賣主、債權人與債務人、契約、債務等等)所作的無比明確的規定”,使它成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是“我們所知道的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法律的最完備形式”。(《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484頁、第248-249頁) 羅馬法所創造的許多法律概念、法律形式、法律原則、法律制度以至法律思維方式,為近代世界各國研究民法理論所廣泛借鑒,成為近代各國民法的形成和發展最重要的法律淵源。
(二)民法的發展
中世紀后,羅馬帝國衰亡,歐洲進入漫長的封建時代,其政治上的特征是封建君主專制,其經濟上的特征是生產規模狹小、生產單位孤立分散的自然經濟。其時,用來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或者是教會法,或者是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的地方習慣法。
中世紀后期,資本主義商品生產和交換在封建的自然經濟的空隙中產生和發展,導致了羅馬法的復興運動。十七世紀以后爆發的歐洲資產階級革命,推翻了封建王朝,確立了資本主義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
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標志著現代民法的開端,它以羅馬法為藍本,巧妙地運用法律形式把剛剛形成的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規則直接“翻譯”成法的語言,它所反映的首先是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客觀要求,按照資本主生產方式的需要,確立了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契約自由和過錯責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則,確立了民事主體的獨立地位,從根本上摧毀了封建的身份等級制度。從立法技術上,該法典把訴訟法從民法中分離出來,擺脫了羅馬私法中實體法與程序法不分的狀態,成為以后世界各國地編纂其民法典時當做基礎來使用的法典。
以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私有制是一種富有活力的經濟制度,加上法制的保障,資本主義的自由經濟得到飛速發展,社會化大生產迅速形成,自十九世紀末起,資本主義開始進入壟斷時期。1900年施行的《德國民法典》正是這一時期資本主義經濟關系的集中反映。這部法典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吸取了法國民法典的經驗,發展了現代民法的各項制度(如確認法人制度,為公司制度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在立法體系上改變了傳統的羅馬法系民法的模式,將總則列為法典的第一編,對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作出概括性的規定。在內容上,規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為制度,擴大了債的含義,對所有權作出了限制規定,在侵權行為的責任中增設了無過失責任等等。較之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在法律制度和法典體系的設置上更科學,更嚴謹,它不僅使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各項法律原則得到更好的反映,而且適應社會生活的發展,對于傳統的民法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調整和完善,以至成為后來的《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典的藍本。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以來,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資本主義社會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其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也具有新的發展:民法更為注重對弱者的特別保護,私人所有權受到社會利益更多的制約,私法自治原則特別是契約自由原則不再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民事責任的理論和實踐也有重要的發展。民法在現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和其他方面的社會生活關系的法律調整中,發揮了重大作用。
(三)中國的民事立法
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其法律的主要特征是民刑不分,諸法合體,重刑輕民,實質上,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民法并沒有形成。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就經濟上講,主要是商品經濟不發達:歷代統治者均“重農抑商”,經濟上的封閉、自給自足,政治上的專橫,不可能為民法提供產生的條件。直到1911年,當時的清政府才制定出中國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其大量抄襲德國、日本及瑞士的民法典,但未及公布,清政府即被推翻。后來,國民黨政府起草了一部民法典,于1931年5月施行。
新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事立法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1949年以后,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社會經濟關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調整,民法缺乏發揮作用的經濟條件,除一些單行民事法規外,民事立法基本上處于停頓狀態。七十年代后期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經濟得到發展,民事立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相繼制定和頒布了包括《民法通則》在內的一大批民事法律、法規、條例。黨的十四大確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后,我國民法理論研究和民事立法更是進入了發展的春天。1999年3月,我國頒布了新的《合同法》,《物權法》的制訂正在加緊進行。隨著各項民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法典,已經為期不遠。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