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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企業家應如何安排股權繼承

發表時間:2012/12/11 15:30:1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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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舉行,為幫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知識點,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企業管理知識》考點,預祝考試順利!

案件

1982年,吳某投資創辦浙江某泵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公司),歷經10多年苦心經營被評為浙江省專利百強企業、市重點企業、中國商標十佳企業,并在上海開設了子公司上海某泵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公司),年營業額超億元,公司經營蒸蒸日上。

禍從天降。2001年7月,公司董事長吳某遇車禍突然去世。吳某去世后,留下其妻陳某(大吳的繼母),長子大吳、女兒吳某、次子小吳(與大吳同父異母)。長子大吳繼承父業擔任董事長后,與繼母陳某就股權繼承產生糾紛,導致兩公司的股東會無法正常召開。陳某和小吳以三年來未能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兩公司三年來從未向股東分紅造成其股東權利被剝奪為由,訴請法院強制解散兩公司。

一審法院認定:浙江公司陳某享有公司股權40.75%,小吳享有公司股權9.25%,母子倆合計占50%股權;長子大吳、女兒吳某合計占浙江公司50%股權。上海公司陳某享有公司股權41.5%,小吳享有公司股權8.5%,合計占50%股權,其余50%股權歸長子大吳、女兒吳某持有。由于無法召開股東會議,公司股權一直未變更。三年來陳某、小吳的法定股東權利被剝奪的事實清楚,遂判決解散公司。一審判決后,浙江公司、上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大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調解不成,維持原判。

律師分析

民營企業股權繼承問題可謂荊棘遍地,上述案例并不鮮見。公司創始人辭世后,不僅繼承人之間容易發生矛盾,繼承人和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的矛盾也是一觸即發。因此,股權繼承的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必然影響公司的健康成長,嚴重的將造成企業生命終止。如何安排股權繼承呢?筆者結合從事律師工作的經驗,認為處理好以下幾點至關重要:

——優先使用遺囑安排股權繼承

我國繼承制度有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兩種方式,且采用遺囑優先的原則。上述案例中的吳某如果立有遺囑,或許可以避免出現公司解散的悲劇。

遺憾的是,由于受到傳統倫理的影響,創業者健在的時候,任何家庭成員都忌諱提出繼承的問題;而創業者自己也往往沒有對“身后事”做出安排。企業家對過早談及“身后事”諱莫如深。這些傳統無疑會阻礙股權繼承及接班人繼任計劃的實施。

——遺囑安排股權繼承應確保股權的集中度

根據我國繼承法律的規定,同一順序中往往繼承人人數眾多。吳某遭遇飛來橫禍,因未立遺囑只有依照法律規定均分股權,造成爭議雙方股權比例均等,勢均力敵,各不相讓,最終導致公司解體。因此,在書立遺囑中應當對繼承人股權有一定集中度安排,如可以安排少數繼承人繼承股權,其他繼承人繼承股權外的其他財產,或由股權繼承人以其他財產補償其他繼承人。

——用公司章程輔助遺囑

2005年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始終被視為公司自治的憲章,它可以對自然人股權繼承做出安排,尤其是對繼承人是否當然取得股東資格進行約定。長期以來,我們的企業家養成依賴法律規定的習慣。孰不知,在商法領域已經授權當事人自行決定諸多事務,公司法授予章程規定股權繼承事宜就是最好的體現。

總之,現行的法律賦予企業家以遺囑和章程來安排股權繼承的權力,只要逐步摒棄傳統思維方式,適時書立遺囑并完善公司章程,就可以實現股權的順利交接,達到自然生命終止、企業生命不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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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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