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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和特赦的區別在于:
第一,對象范圍不同。在大赦的情況下,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數一般要比特赦所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數多。
第二,效果不同。大赦既赦犯罪人之罪,也赦犯罪人之刑;而特赦則只赦犯罪人之刑,而不赦犯罪人之罪。
我國1954年憲法對大赦和特赦均作了規定,并將大赦的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特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赦令和特赦令均由國家主席發布。但后來的憲法包括現行的憲法都只規定了特赦,而沒有規定大赦。由于憲法沒有規定大赦,相應的我國《刑法》第65條、第66條中所說的“赦免”即是指特赦。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的特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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