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為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
第三節 用益物權
一、用益物權概述
(一)用益物權的概念以及特征
用益物權,指的是對他人所有的物予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權。用益物權的客體是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主要為不動產。
(1)用益物權原則上是就他人所有的物而成立的他物權,客體為他人之物。
(2)用益物權是一種限制物權。
(3)用益物權是以對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限制物權。
(4)用益物權是主要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
(5)用益物權一般為有期限的物權。
(二)周益物權的分類
我國《物權法》用專章的形式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典型的用益物權,以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等準物權。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特征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享有對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1)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為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
(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有期限的物權。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與流轉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1)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流轉承包地。(2)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特征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并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特征是: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為國有土地。
(2)建設用地使用權屬于獨立物權。
(3)建設用地使用權為有期限物權。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1)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2)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3)采取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
(1)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2)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3)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及其屆滿的后果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
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建設用地使用權期屆滿的后果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四、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的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并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五、地役權
(一)地役權的概念以及特征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效益的他物權。
(1)地役權具有附隨性,不是獨立的物權。
(2)地役權不以占有他人土地為內容或目的,而只要求對方應盡某種容忍或不作為的義務。
(3)地役權是一種土地物權,或者不動產物權。
(4)地役權是一種有期限的物權。
(二)地役權的設立
設立地役權需要訂立書面的地役權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三)地役權的內容
(1)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2)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四)地役權的變動
(1)當事人可以通過地役權合同取得并變動地役權。
(2)地役權亦可通過法定原因消滅。
(3)已經登記的地役權發生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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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