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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勞動爭議處理
【考點一】勞動爭議概述【了解】
(一)勞動爭議的概念
勞動爭議也稱勞動糾紛。狹義的勞動爭議僅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關于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爭議。廣義的勞動爭議除了狹義的勞動爭議之外,還包括團體之間關于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團體爭議。
(二)勞動爭議的范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三)勞動爭議的處理原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就確定了勞動爭議處理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
(四)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
與一般的民事爭議一樣,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主要包括雙方協商和解、第三方居中調解、仲裁與訴訟。
勞動爭議與民事爭議的解決方式中差別最大的是仲裁與訴訟的關系,即與民事糾紛實行"或裁或審"及"一裁終局"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仲裁原則上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提,且大多數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并非終局,當事人不服裁決的,依然可以起訴。
(五)勞動爭議的集體解決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六)舉證責任
【考點二】勞動爭議的調解【熟悉】
(一)調解組織
調解組織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及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二)調解程序
1、 申請,
2、 調解
3、達成協議
(三)調解協議的履行
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內容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考點三】勞動爭議的仲裁【熟悉】
(一)仲裁機構的設立、組成、職責
1、仲裁機構的設立
2、仲裁機構的組成
仲裁委員會由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及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工作主管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等組成。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主任由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3、仲裁機構的職責
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有:(1)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2)受理爭議案件;(3)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爭議案件;(4)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二)仲裁規則
(三)仲裁員的條件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曾任審判員的。(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5年的。(4)律師執業滿3年的。
(四)仲裁管轄
與一般民事仲裁不同,勞動爭議仲裁仍然實行地域管轄,即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五)仲裁當事人、關系人與代理人
1、 當事人
2、 關系人
3、 代理人
(六)仲裁的公開原則
與民事仲裁活動原則上不公開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原則上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七)仲裁時效
1、時效期間及起算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時效的終止
時效的終止是指在時效進行過程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導致當事人不能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的計算停止,待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時效的中斷
時效的中斷是指在時效進行過程中,因當事人積極主張權利或者其他事實發生,導致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的制度。《勞動爭議解決仲裁法》規定的中斷時效的事由有三:即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只要發生任何一種事由,仲裁時效即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時效的排除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八)仲裁的程序
1、 申訴
2、 受理
3、 仲裁準備
4、 當事人不到庭的處理
5、 鑒定、質證、辯論及最后陳述
6、 調解
7、 中止審理
8、 裁決
(九)仲裁時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1)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2)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3)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4)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5)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6)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十)先予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肯定了仲裁機關的先予執行裁決權,即對于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的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仲裁庭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且與一般民事先予執行不同的是,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十一)仲裁與訴訟的關系
1、 調解結案
仲裁經調解結案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2、 裁決結案
3、 仲裁裁決、調解的執行
(十二)仲裁費用
與一般民事仲裁不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考點四】勞動爭議的訴訟【熟悉】
勞動爭議訴訟在管轄、審理程序、審限、審級等方面均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有一些特殊規定需要注意。
(一)關于管轄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關于當事人
(三)關于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四)關于判決
【本節真題演練】
單項選擇題:
1、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采用的基本模式是( )。
a.或裁或審
b.或調或審
c.一裁一審
d.一調一裁兩審
【答案】d
【真題解析】
本題涉及的考點是勞動爭議處理的相關知識點。一般而言,勞動爭議首先由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對仲裁解決不服的再通過訴訟的形式解決。需要強調的是仲裁是訴訟的前提,不經過仲裁不能提起訴訟,故ab都是錯誤的。c項說法的錯誤在于忽略了調解的解決方式以及對我國二審終審制的錯誤說法。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真題試題】(2008年單項選擇第12題)
2、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 )日內未達到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
a.7
b.10
c.15
d.30
【答案】c
【真題解析】
本題涉及的考點是勞動爭議的調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4條第三款的規定,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真題試題】(2008年單項選擇第19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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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