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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挑選權。對絕大多數衣服購買者來說,試衣是其行使挑選權的一種必要方式,因而服裝經營者必須允許購衣者試衣,并為試衣者試衣創造條件,提供便利,經便購買者更充分地實現挑選權。可見,提供試衣服務雖是無償的,但這是經營者的一項附隨義務。這種附隨義務不是可有可無,而是必須履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根據這一規定,服裝經營者為購衣者提供試衣服務時應采取足夠的措施保護購衣者因試衣脫掉的衣服及衣服中錢財的安全。這些措施可以告知,以引起購衣者的注意,也可以是直接看管,還可以是指定放在安全的地方等。經營者沒有履行這些義務,造成試衣者衣服或衣服中的錢丟失,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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