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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科學技術法
一、科學技術法概述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科技立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萌芽階段、形成階段和發展階段。
(1)第一階段從1979年國務院制定《水資源繁殖保護條例》起,到1985年中共中央《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這一時期形成了我國科技立法的雛形。
(2)第二階段我國科技立法領域拓寬,立法數量增長很快,最為重要的是制定了《技術合同法》和《科學技術進步法》。
(3)第三階段以來,我國科技立法在科學技術進步法體系之下獲得了較大發展,中共中央、國務院1995年《關于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和1999年《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也進一步推進了科技立法工作。
二、科技進步法
1、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科學技術進步
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進
行了修訂,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2、從事下列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1)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2)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用品;(3)為實施國家重大科學技術專項、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重大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或者零部件;(4)法律、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活動。
3、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組織或者參加學術活動;(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方向和項目,自主決定經費使用、機構設置和人員聘用及合理流動等內部管理事務;(3)與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聯合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4)獲得社會捐贈和資助;(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提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
4、科學技術進步的保障措施
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應當主要用于下列事項的投入:①科學技術基礎條件與設施建設;②基礎研究;③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④重大共性關鍵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示范;⑤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推廣;⑥科學技術普及。
三、專門性科技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專門性科技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科技成果權屬立法(包括知識產權),如《專利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2)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立法,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3)關于促進農業科技進步立法,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4)關于技術標準化立法,如《標準化法》等;(5)關于科學技術普及立法,如《科學技術普及法》等;(6)關于科技獎勵立法,如《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立法
1、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優先安排和支
持部分項目的實施,這些項目包括:①明顯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的;②形成產業規模,具有國際經濟競爭能力的;③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④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⑤加速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
2、科技成果持有者可采取五種方式轉化其成果:①自行投資實施轉化;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③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④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⑤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3、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應當依法由合同約定該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歸屬(合同優先)。
提示:合同未作約定的,按照下列原則辦理:(1)在合作轉化中無新的發明創造的,該科技成果的權益,歸該科技成果完成單位;(2)在合作轉化中產生新的發明創造的,該新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合作各方共有;(3)對合作轉化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權利,轉讓該科技成果應經合作各方同意。
4、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單位應當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5、企業、事業單位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單位應當連續3~5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二)其他科技立法
1、《農業技術推廣法》是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施行的。"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范、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于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的活動。
2、《農業機械化促進法》是200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施行的。
3、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標準化法》和1990年4月6日國務院第53號令頒布的《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4、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科學技術普及法》。這是我國第一次就科學技術普及問題進行專門立法。
5、科技獎勵立法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是1999年國務院令第265號發布的。我國設立了五項國家級獎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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