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為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
★5.入伙與退伙
(1)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
自愿退伙 | 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期限 |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 | 合伙人在①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②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
法定退伙 |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4)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 | |
注意: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①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②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 ||
除名退伙 |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
注意:退伙的效力。退伙具有以下效力:
退伙人的合伙人資格喪失。
Ⅰ)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①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②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③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Ⅲ)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專門規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字樣。
(2)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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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