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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的貨幣資金歸個人使用,都具有日后歸還的意圖。
其區別主要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同時侵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權,而挪用資金罪則僅僅侵犯了公司、法律教 育網原創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部分所有權。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款和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的款物,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則不僅包括國有、集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而且也包括私營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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