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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節 執行程序
一、執行依據
由于民事執行程序畢竟不同于民事審判程序,因此,執行程序也有其獨立的應當遵守的原則,執行以生效法律文書為根據的原則。
1.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2.仲裁: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3.公正: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4.行政: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提示: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在民事訴訟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與行為,可以成為執行標的,而被執行人的人身則不能成為執行標的。
二、執行機構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執行庭。執行庭的成員主要是執行員和書記員,采取重大措施的時候,應該有法警。《民事訴訟法》205條規定:四級法院根據需要都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三、執行管轄
1.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仲裁機構作出不管是國內仲裁還是涉外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3.專利機關依法做出的處理決定、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來執行。
4.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海關作出的處理決定、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提示: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l0日內提出(審判管轄異議期為15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審判關系異議被駁回后,當事人可以上訴)。管轄權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四、執行開始
1.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平等地保護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下列情況的法律文書應移送執行: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等,屬于當事人生活困難又急需費用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中涉及財產的部分。
五、委托執行
1.《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受委托的民事執行機構應當在收到委托執行手續之日起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受委托的民事執行機構自收到委托手續之日起15日內不執行的,委托的民事執行機構可以請求受委托的民事執行機構的上級民事執行機構指令受委托的民事執行機構執行。
2.受委托的民事執行機構一般應在30日內執行完畢,最遲應當在6個月內執行完畢。
六、執行措施
1.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1)如果被執行人有到期債權,法院可以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債務通知,即向債務人的債務人發出履行債務通知,債務人的債務人接到通知以后,如果15天內提出異議,法院就不能再執行該債權;
(2)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也不提出異議,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的財產。
2.參與分配
舉例:被執行人(往往稱為債務人)是個人,不存在破產問題。他欠某甲50萬,某甲拿到了生效判決,申請執行,法院就給某甲執行,將債務人的財產總共賣了42萬,還沒給甲,乙、丙、丁三個債權人也拿到了生效法律文書,如果這三個人也申請執行,有可能什么都拿不到,乙、丙、丁三個債權人就可以到甲的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如果法院同意,這42萬就由甲、乙、丙、丁四個債權人分,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執行順序分。
注意參與分配的條件:
(1)被執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如果是法人,無清償能力就應該破產,不會有參與分配);
(2)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
(3)參與分配的債權為金錢債權,物權不參與分配;
(4)申請人已取得執行依據;
(5)在財產被執行完畢前提出申請。
3.報告財產制度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提示:我國執行威懾機制規定的執行措施:
(1)限制出境;(2)在社會征信系統中記錄不履行債務的信息;(3)通過新聞媒體公布該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不良信息。
七、執行阻卻和執行回轉
1.執行異議
(1)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2)案外人提出異議被法院裁定中止執行或裁定駁回的,當事人對裁定人不服,認為原判決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與原判決無關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2.執行和解
(1)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并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后,結束執行程序的行為。
(2)在執行過程中,法官不得進行調解。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3.執行的承擔
(1)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2)被執行人為個人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伙組織的合伙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3)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4)被執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為兩個或多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分立后存續的企業按照分立協議確定的比例承擔債務;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續的企業按照其從被執行企業分得的財產占原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5)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6)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7)被執行人的開辦單位已經在注冊資金范圍內或接受財產的范圍內向其他債權人承擔了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開辦單位重復承擔責任。
4.執行擔保;執行擔保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1)擔保人的申請必須由被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2)擔保的方式,可以由被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擔保;(3)被申請執行人的擔保必須征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4)必須經人民法院的許可。
5.執行中止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的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承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6.執行終結
(1)申請人撤消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消;
(3)作為被申請執行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
(4)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5)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例題·多選題】關于現行民事執行制度,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執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和與第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法院
B.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異議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據執行標的的不同情況,選擇提起訴訟或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救濟
C.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在和解協議履行期間,執行程序終結
D.申請執行的期限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
[答疑編號410070605]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A正確;(2)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B正確;(3)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也就是說,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不必然終結執行程序,只有當雙方當事人按照和解協議完全履行完畢了,才能終結執行程序,C的說法錯誤;(4)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所以D的說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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