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舉行,為幫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知識點,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企業法律實務》考點,預祝考試順利!
十二、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特點和意義
1、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發出法律文書,督促債務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的特別程序。
2督促程序的特點
第一, 程序的非訴訟性
第二, 適用范圍的特定性
第三, 審查過程的簡捷性
第四, 程序適用的選擇性
第五, 支付令的附期限、附條件性
3、督促程序的意義
有利于人民法院以快捷的方式解決債權債務糾紛,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二)支付令的申請與受理
1、 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請求給付的范圍僅限于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
第二,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了履行期限
第三,債權人和債務人沒有其他的債務糾紛
第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2、 支付令申請的管轄和受理
第一,管轄
支付令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受理
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審查為程序上的審查,不是實體上的審查
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3、 支付令的申請撤回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到支付令發出前,債權人有權請求撤回申請。
(三)人民法院對申請的審查和處理
1、 對申請的審查
第一,審查債權的根據
第二,審查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合法,債務人債權人之間是否有對待給付的義務,債權的數額是否明確等
2、 對支付令申請的處理
人民法院經過對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的審查,認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并已經達到履行期限,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果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后認為申請人的申請不成立的,應在15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四)支付令的效力
債務人在支付令送達之日起15日內,既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債務的,支付令即為生效。支付令與生效的判決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具有確定力與執行力。
(五)債務人的異議
1、 債務人異議
對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債務人不能提起上訴,但在法定期間內有權向發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2、 法院對債務人異議的審查
對債務人提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但這種審查只限于形式意義上的審查。
3、 債務人異議的法律效力
債務人提出異議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六)督促程序的終結
督促程序在下列情況下終結:
第一, 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前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第二, 債務人在支付令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督促程序自動終結
第三,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后,債權人就同一債權關系又提起訴訟,或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第四, 債務人在支付令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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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