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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公受傷,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也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職工本人也未在一年內申報工傷,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認定工傷,致使職工無法取得工傷賠償,職工在訴訟時效期間可否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要處理好此類案件,必須正確認識工傷保險的性質以及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系.
一.工傷保險的性質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賠償保險,是指職工因公而致傷,病,殘,死亡,依法獲得經濟賠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有國家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交納保險費,在出現職工職業傷害時,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向職工賠付保險金的工傷賠償保障措施.
工傷保險通過對工傷職工及其家屬提供醫療照顧,生活保障和經濟賠償,以減輕工傷職工經濟上的損失,并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保險費用,職工不負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國務院2004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交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德望權利."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不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二.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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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