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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綜合法律知識練習及答案解析1

發表時間:2013/2/18 13:13:0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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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為檢測考生在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中的復習效果,小編特編輯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模擬試題:《綜合法律知識》練習題,讓您基礎更牢固,輕松備考!

一、單項選擇題(共2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中,只有1個最符合題意)

1、社會中有各種規范,包括道德、宗教、習慣、政策、法律等。與其他社會規范相比,法具有自己的特點,下列關于法的特點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A.只有經過公共權力機構亦即有權的國家機關的制定或認可才能成為法

B.在國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法具有普遍約束力

C.法具有可訴性,但它不是判斷一種規范是否屬于法律的標志

D.法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

答案:C

解析:與其他社會規范相比,法具有自己的特點,這些特點概括起來包括:法是調整人的行為而非思想的社會規范;法律由國家制定和認可,法具有普遍性;法律以權利義務為內容;法具有國家強制力;法是可訴的規范體系,具有可訴性。可訴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規定的機構中通過爭議解決程序加以運用以維護自身權利的可能性,判斷一種規范是否屬于法律,可以從可訴性的角度加以觀察,所以C錯誤。

2、下列有關對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的表述錯誤的是:()

A.有法律責任必然有法律制裁,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相輔相成,沒有無法律責任的法律制裁也沒有無法律制裁的法律責任

B.法律責任規定了行使權力的界限以及越權的后果,使權力的運作成為主體所施發的一種具有負責精神的行為過程

C.法律責任的履行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具有國家強制性

D.法律制裁是國家對違反法律義務、超越法律權利或濫用法律權利的違法行為所作的否定性評價

答案:A

解析: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是國家對違反法律義務、超越法律權利或濫用法律權利的違法行為所作的否定性評價。但是并非有法律責任就有法律制裁。法律責任規定了行使權力的界限以及越權的后果,使權力的運作成為主體所施發的一種具有負責精神的行為過程,因此,法律責任的履行需要有國家強制力來保證。所以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

3、 某家族存在如下習慣:“未按時參加家族祭祀祖先活動者,視為藐視祖先,因而剝奪其繼承權”。家族成員甲未能按時參加當年的祭祀活動而被剝奪了遺產的繼承權。后甲訴至人民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兩點:其一、甲本身既缺乏勞動收入,又缺乏生活來源;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于這個案件,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習慣是我國法律的正式淵源,法官在處理案件的時候應當首先選擇適用習慣

B.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只有法的正式淵源才是法律推理的前提,非正式淵源(如習慣)不能成為法律推理的前提

C.非正式淵源沒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的家族習慣不應當成為剝奪家族成員繼承權的理由

D.在具體的法律推理過程中,法官應當首先考慮適用法的正式淵源,只有在沒有正式淵源作為依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非正式淵源

答案:D

解析: 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的區別并不在于有無法律效力,而是在于有沒有以明確的條文形式體現出來,非正式淵源也具有法律的效力,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都可以成為法律推理的依據,但是窮盡正式淵源方得適用非正式淵源。故答案選D。

4、下列有關公法與私法的表述,哪項是不正確的?

A.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提出來的

B.按照烏爾比安的解釋,公法是以保護國家(公共)利益為目的法律,私法是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法律

C.通常認為,憲法、刑法、行政法屬于公法,而訴訟法、民法、商法屬于私法

D.“我們不承認任何‘私法’,在我們看來,經濟領域中的一切都屬于公法范圍,面不屬于私法范圍。”這一段話是列寧講的

答案:C

解析:公法與私法的劃分的標準在于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國家公益還是私人利益。凡保護國家公益法為公法,保護私人利益的法為私法。公法一般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私法在民法法系國家一般劃分為民法。商法兩大部門。在前蘇聯,十月革命后,列寧根本否定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標準,指出:“我們不承認任何私法,在我們看來,經濟領域中的一切都屬于公法范圍,而不屬于私法范圍。”由以上法律依據可知,選項A.B.D正確,選項C不正確,應選答案為C。

5、 法律具有能通過自身的存在及運作實施,產生廣泛的社會影響,從而督促、引導、教育人們棄惡從善、正當行為的作用,這是指法的哪種作用?()

A.評價作用

B.強制作用

C.指引作用

D.教育作用

答案:D

6、某省新源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市人大代表,該縣人大代表350人,該次開會時有320人到會,張三作為該次選舉的候選人,在對其投票時20人投棄權票,那么至少應當獲得多少票同意方能當選?

A.175

B.176

C.161

D.150

答案:B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41條規定,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7、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下列選項中有關法規“批準”生效的情形哪一項是錯誤的?

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

B.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C.省、直轄市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D.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

答案:C

解析:根據《立法法》第66條及89條,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自治區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故A.B.D項表述正確;省、直轄市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無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只需備案即可。故選C。

8、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國家主席有權作出下列哪一行為?

A.委托國家副主席代理其部分職權

B.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C.授予軍銜

D.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答案:B

解析:《憲法》第80條規定,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第81條規定,國家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9、根據《憲法》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下列關于我國行政區域劃分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A.我國地方行政區域既有三級制(省級、縣級、鄉級),也有四級制(省級、市級、縣級、鄉級)

B.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三級,即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自治鄉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C.如我國需要設立新的直轄市,則需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D.行政區域建置的決定機關也是行政區劃爭議的處理機關

答案:D

解析:根據《憲法》第30條規定,我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都市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由此可見,我國地方行政區域既有“省——縣——鄉”三級制,又有“省——市——縣——鄉”四級制,所以A.B選項正確;根據《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大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所以C項表述正確。《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民政部是國務院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故選項D錯誤,應當選。

10、關于改變或者撤銷法律、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下列哪一選項符合《立法法》的規定?(08卷一14)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立法法》相關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B.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C.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D.授權機關有權改變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范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

答案:B

解析:《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范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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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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