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為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
第二節 所有權
一、所有權概述
(1)所有權是完全物權。
(2)所有權是自物權。
(3)所有權有恒久性。
(4)所有權最能體現物權的絕對排他性。
(5)所有權的權能通常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這四項基本積極權能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極權能。
二、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
(一)國家所有權
特征:①主體的唯一性和統一性。②客體的廣泛性。③取得方式的特殊性。國家所有權除了可以通過積累和交易的方式取得外,還可以通過稅收、沒收、贖買、征收、罰款等方式取得。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二)集體所有權
特征:①主體的多元性。②客體的相對廣泛性。③行使主體和方式的多樣性。
(三)私人所有權
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和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
三、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一)所有權的取得
1.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除國家所有權可通過稅收、沒收、贖買、征收、罰款、罰金等特別方式取得外,其他主體以此方式取得所有權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幾種:
(1)先占。先占取得的財產須為無主物,且只能是動產。
(2)生產勞動。
(3)收取孳息。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交易習慣取得。
(4)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因結合或加工而形成不可分割的新財產或具有新質的物。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情形。關于新物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當比較添附價值與原財產價值,由價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應當向另一方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果添附行為出于惡意,則原所有人有權要求添附人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在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新財產的所有權,但應當給動產所有人以補償。
(5)繼承。
(6)拾得。拾得遺失物應當通知所有權人等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所有權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但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和報酬。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7)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應具備如下條件:第一,出讓人須為無處分權人。第二,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即受讓人在受讓財產時相信讓與人享有處分財產的權利。第三,受讓財產是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取得的;如果是通過繼承、遺贈、贈與等行為取得財產的,不適用善意取得。第四,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轉的物,如爆炸物、槍支彈藥、麻醉品、毒品等不適用善意取得;贓物、遺失物、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等不適用于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如果是從出賣同類物品的公共市場上買得的除外。受讓人善意取得所有權后,原所有權人因其所有權歸于消滅,因此其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無處分權人賠償損失。另外,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如抵押權等他物權)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2.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依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通常是指通過買賣、贈與、互易等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自記載于登記簿時取得,動產所有權自交付時取得。
(二)所有權的消滅
導致所有權消滅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幾種:所有權客體滅失;所有權主體消滅;所有權轉讓;所有權的拋棄;所有權被依法強制消滅。人民法院依法對當事人的財產予以變賣;國家依法征收公民財產等。
四、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特征和意義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征是:①權利的復合性。②專有所有權的主導性。③一體性。
(二)專有所有權
專有所有權又稱專有權,是指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專有所有權的客體為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專有部分。專有部分須具備以下兩項條件:①構造上的獨立性。②使用上的獨立性。
①專有所有權的行使,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②專有所有權不得與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分離移轉或設定負擔。③專有所有權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擅自將住宅用房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三)共有所有權
共有部分的范圍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屬物。建筑區劃內的道路,除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以外,屬于業主共有;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除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歸個人的以外,屬于業主共有;建筑區劃內的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共有所有權人的權利:①共用部分的使用權。②收益權。③共有部分的單純的修繕改良權。
共有所有權人的義務:①依共有部分的本來用途合理使用共有部分。②分擔共同費用和負擔。
(四)共同管理權
內容主要有:①表決權。②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權利。③選聘和解聘管理者的權利。④對共有部分的使用及其管理的監督權。
承擔如下義務:④執行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團體(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所做決定的義務。②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義務。③接受管理者管理的義務。
五、相鄰關系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特征:①相鄰關系的主體是不同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合法占有人。②相鄰關系是因為主體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相鄰而發生的。③相鄰關系的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相鄰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應給予必要的便利。二是相鄰各方在行使相鄰權時,應盡量避免和減少給對方造成損失,不得濫用其權利。④相鄰關系的客體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一種利益。
(二)幾種主要的相鄰關系
1.相鄰用水、排水關系
2.相鄰土地的通行、使用關系
3.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關系
4.相鄰排污關系
5.相鄰防險關系
六、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特征:①共有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②共有的客體即共有物是特定的。每個共有人的所有權都及于共有物整體,因此共有不是分別所有。③共有人平等地或按一定的份額對共有物享有所有權,任何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④共有不是一種獨立的所有權類型,而是一個所有權同時歸多個權利主體享有的權屬狀態。
共有可區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外,視為按份共有。
(二)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的權利義務:①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②按份共有人可以無須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轉讓其享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③按份共有人對共有財產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除外。④處分共有財產以及對共有財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1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⑤按份共有人對因共有財產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
其他共有人追償。⑥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但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①共同共有人對整個共有財產享有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整個共有財產平等地承擔義務。②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除外。③處分共有財產以及對共有財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④共同共有人對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⑤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但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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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