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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綜合法律知識真題精選及解析16

發表時間:2013/4/8 14:04:3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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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為檢測考生在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中的復習效果,小編特編輯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模擬試題:《綜合法律知識》練習題,讓您基礎更牢固,輕松備考!

(2007年單項選擇第11題)

4.A市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地方性法規《A市企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該辦法可以設定除( )以外的行政處罰。

A.罰款

B.責令停業

C.暫扣企業營業執照

D.吊銷企業營業執照

4.正確答案:D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行政處罰的設定。行政處罰的設定,是國家立法機關及某些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關于行政處罰的行為規則,賦予行政機關處罰職權的立法活動。《行政處罰法》第11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2007年單項選擇第l2題)

5.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自( )起計算

A.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違法之日

B.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發生之日

C.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身權益被侵害之日

D.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發生,且賠償請求人知道前者應當知道自身權益被侵害之日

5.正確答案:A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國家賠償法關于時效的規定。《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006年單項選擇第l6題)

6.下列情形中,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是( )。

A.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B.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C.對不具備申請資格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D.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6.正確答案:B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

(2006年單項選擇第l7題)

7.甲是有權要求國家賠償的受害人,在請求國家賠償期間內死亡。下列關于甲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不因死亡而自然消失

B.轉移給甲的近親屬

C.轉移給甲的繼承人

D.轉移給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

7.正確答案:B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國家賠償請求人的確定。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法》第6條規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而第18條是對刑事賠償請求人的規定: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6條的規定。通過這兩個條文就能夠確定作為國家賠償請求人的范圍。

(2006年單項選擇第l8題)

8.甲省乙市工商管理局對出售盜版光盤的個體工商戶丙處以罰款,如丙不服,( )申請行政復議。

A.應當向乙市人民政府

B.可以向乙市工商管理局

C.應當向甲省工商管理局

D.可以向乙市人民政府

8.正確答案:C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行政復議的申請和受理程序。《行政復議法》第l2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工商管理局屬于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金融)的一種,故只能也應當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006年單項選擇第l9題)

9.依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則申請人( )。

A.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應當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C.應當先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對裁決 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9.正確答案:D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法》第l4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注意這里法條表述中“應當”和“可以”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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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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