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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3

發表時間:2013/12/6 10:02:3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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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1)代理是代理人獨立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1)以財產關系為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

(2)其他具有實體法律意義的行為。

(3)訴訟行為。

三、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又稱為意定代理,是指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這是最常見的代理,適用范圍最為廣泛。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行為而產生的代理。

四、代理權的行使

(一)代理人的權利、義務

1.代理人的權利

信息知悉權、轉委托權、報酬請求權。

2.代理人的義務

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代理行為的義務。

親自代理義務、報告義務、保密義務。

(二)代理權行使的限制

1.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為法律行為。

2.雙方代理

雙方代理,又稱為同時代理,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

五、復代理

復代理,又稱為再代理,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將代理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托給他人行使的行為。

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復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復代理適用于委托代理。

六、代理關系的終止

(一)委托代理的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七、代理關系中的民事責任

(一)無權代理的民事責任

無權代理主要有三種情形:

(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

無權代理經過被代理人追認的,轉化為有權代理,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無權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本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應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表見代理及其責任歸屬

1.表見代理的含義

表見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因而與無權代理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歸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2.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客觀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

(2)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

(3)無權代理人的行為具備代理的表面特征。

3.表見代理的責任歸屬

被代理人因此而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

(三)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連帶責任。

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連帶責任,是指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共同行為導致被代理人利益受損,依法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

(四)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連帶責任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五)共同代理中的民事責任

數個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的,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未與其他代理人協商,所實施的行為侵害被代理****益的由實施行為的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未經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關系,因此造成損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關系的被代理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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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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