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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參與企業勞動合同的管理
1、按照合同期限不同,勞動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提示:(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4)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例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 )。(2008年)
A、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C、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三倍的工資
D、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答案:B
2、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3、協商
協商可以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進行協商,也可以是請工會或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調。協商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經協商達成的和解協議,無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
4、調解。
調解也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調解一定要在調解組織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調解結束。經調解達成的協議,應制作調解書。調解組織包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5、仲裁。
(1)仲裁的時效是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勞動關系存在期間,如果因為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要在45天內結束。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仲裁時,為了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了先行裁決與先予執行。先予執行是針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4)終局裁決主要針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如果勞動者接受仲裁結果,就是終局裁決,反之就不是終局裁決。如果勞動者接受仲裁結果,但用人單位不接受的,用人單位可以向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5)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提示: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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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