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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
1、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1)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例題: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因經營需要準備與乙公司合并,但是甲公司部分股東對此持有異議反對該決議,則這些股東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 )。
A、要求公司解散
B、要求法院宣布合并無效
C、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
D、將股份自由轉讓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股東申請股權收購內容。本題正確答案應選C。
三、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監事會的制衡機制
(一)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制衡機制
1、股東(大)會決定權的制衡
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制衡在其職權上主要表現在董事任免權、董事報酬決定權、重大事項決定權,具體為:(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并由董事會據此制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3)審批董事會的報告;(4)審批董事會制定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5)審批董事會制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審批董事會制定的公司增、減注冊資本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并做出相關決議;(7)審批董事會制定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方案,并做出相關決議;(8)通過制定與修改公司章程對董事會做出約束性規定;(9)對董事會其他形式的制約。
2、累積投票制的制衡
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有表決權的每一股份擁有與所選出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種投票表決制度。這一表決方式首創于美國,后被許多國家的公司立法采用。
(1)我國《公司法》第106條第l款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2)股東大會在董事選舉中應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度,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
(二)股東(大)會對監事會的制衡機制
1、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2、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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