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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民商法》教材解讀與例題解析六

發表時間:2012/9/17 16:48:1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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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為了考生更好的復習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講義,希望幫助您更好的準備考試!

  第六章  侵權責任法

考情分析

《侵權責任法》的內容屬于2010年新增加的內容,因此屬于本課程的重點章,也是法律顧問考試的重點內容。今年的考核內容應該在15分左右。

重要考點

1、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2、監護人責任和用工單位責任

3、網絡侵權責任

4、共同危險行為責任

5、產品責任

6、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7、醫療損害責任

8、環境污染責任

重點、難點講解

第一節  侵權責任概述

一、侵權行為概述

(一)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1、侵權行為的概念

2、侵權行為的特征

(二)侵權行為的分類

1、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

2、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

3、積極的侵權行為與消極的侵權行為

二、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概念

(二)過錯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的概念

2、過錯推定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過錯推定責任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38條);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a)違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侵權責任法》第58條);

③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1條);

④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筑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1條);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8條);

⑥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0條);

⑦道旁施工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1條)。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

1、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概念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②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③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④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條);

⑤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⑥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⑦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⑧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2、公平分擔損失

(1)見義勇為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沒有過錯的,適用公平責任,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3)《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的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三、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行為的違法性

1.首先要有加害行為。加害行為原則上應當是積極的作為,不作為構成侵權行為只能是行為人有作為的義務而沒有履行。

2.行為具有違法性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原則上行為只要給他人的權利造成損害即為違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除其違法性從而不構成侵權行為:

(1)由于不可抗力而致人損害的。但是在特殊侵權行為中若法律明確規定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也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人仍然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由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等自力救濟行為而致人損害的。但是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仍然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履行職務的行為

(4)受害人同意的,人身權由于原則上受害人不得處分因此同意仍然構成侵權。

(5)第三人的過錯。

(6)受害人有過失。對于侵權所產生的損失,受害人自己也有過錯的,則應當按照其過錯程度相應地減輕行為人的責任。

(二)損害事實

1.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才構成侵權行為。

2.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下列民事權益屬于受法律保護的權益: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債權雖然也是民事財產權之一種,但是《侵權責任法》沒有將其作為侵權責任救濟的對象,因此依據我國現行法律其仍然只能作為違約責任救濟的對象。

3.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種。財產損害可以是由于侵害財產權而發生的也可以是侵害人身權而發生的,但精神損害原則上僅限于侵害人身權而產生的。

(三)因果關系

1、因果關系的概念

2、因果關系的認定

(四)過錯

1、過錯的概念

2、過錯的判斷

四、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一)監護人責任

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民事責任。

(1)若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則從其財產中支付損害賠償金;若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財產的則由其監護人賠償。

(2)若父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父母離婚的由與該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補充責任。

(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喪失意識致人損害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僅適用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喪失意識的情形,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不適用本條,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2條,由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主要包括下列情形:(a)因突發心臟病、癲癇等疾病而失去知覺,致人損害的;(b)夢游中致人損害的;(c)身體被強制,沒有行動自由的。

(三)用人者責任

1、用人單位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2、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務用工單位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個人勞務關系中的責任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網絡侵權責任

1、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網絡用戶利用他人網絡實施侵權行為的,該網絡用戶應當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

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五)安全保障義務

1、安全保障義務的含義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六)教育機構責任

1、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2、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二節  共同侵權責任

一、共同侵權責任的概念與特征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過失,共同實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行為。

二、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責任

三、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責任

四、共同危險行為責任

(一)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概念

共同危險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均實施了可能導致他人權利受損的危險行為,只有其中一個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但無法證明何人為加害人的情形。

(二)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

(1)兩個以上的人均實施了可能導致他人損害的行為

(2)只有其中一個或數人的行為導致了損害的發生。

(3)無法證明是何人的行為導致了損害的發生。

(三)后果--各個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節  特殊侵權責任

一、產品責任

(一)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和《產品質量法》都將產品責任定性為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產品責任的成立要件

1、須產品本身有瑕疵。

2、須消費者受有財產上的或者人身上的損害。

3、須前述之損害與產品瑕疵有因果關系。

(三)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

產品責任屬于無過失責任,因此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產品的提供者即應當承擔責任,但是依據《侵權責任法》和《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提供者若能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不承擔侵權責任:

(1)未將產品投人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4、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損害

(四)責任的承擔

1、承擔責任的主體

(1)被侵權人可以選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責任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生產者的追償權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該運輸者、倉儲者人追償。

(3)銷售者追償權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銷售者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該運輸者、倉儲者人追償。

2、懲罰性損害賠償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一)歸責原則

機動車至機動車損害屬于過錯責任原則;而機動車至非機動車一方損害的屬于不完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進行賠付屬于無過錯責任,而超出責任保險范圍的部分則考慮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方的過錯。

(二)責任承擔

1.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的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2.超過責任限額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特殊責任主體

1、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非同一人時的責任承擔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注意若駕駛人(即司機)屬于所有人所雇用的人時,應當適用雇主責任,而不適用上述規定,即應當由雇主承擔責任。

2、機動車交易過程中的責任承擔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與《物權法》上規定機動車所有權從交付時轉移,未登記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是一致的。

3、報廢車和拼裝車的責任承擔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4、遺失車輛肇事后的責任承擔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5、肇事逃逸時的救濟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三、醫療損害責任

(一)歸責原則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責任屬于一般過錯責任原則。

(二)成立要件

1、須發生在患者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

2、須存在患者受有損害的事實。

3、須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過錯。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過錯主要有下列三種類型:

(1)未盡說明義務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述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2)推定過失

因下列情形患者有損害的即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②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③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4、須患者所受損害與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三)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但是,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仍然應當承擔責任。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四)醫療機構的追償權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四、環境污染責任(熟悉)

(一)歸責原則

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屬于無過錯責任原則,主要法律依據有《環境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

(二)構成要件

1、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

2、造成他人損害。

3、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關于因果關系的證明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對此《侵權責任法》第66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三)免責事由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

2、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

3、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若污染環境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所致,受害人既可以請求污染環境的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賠償。若受害人要求污染環境的人賠償的,污染環境的人賠償后可以向該第三人追償。

五、高度危險責任(熟悉)

(一)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是典型的危險責任原則。即行為人從事某種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性的作業或者擁有對周圍具有高度危險性的物質,但是因為其本身又有利于社會,所以法律允許其存在,但是規定從業人對于其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論其對損害是否有過錯。

(二)要件

1、必須是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

2、造成他人損害的;

3、危險作業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責任主體和免責事由

1、民用核設施致人損害

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2、民用航空器致人損害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3、高度危險物質致人損害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4、其他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六、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了解)

(一)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動物園里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則屬于過錯推定責任。

(二)責任成立要件

1、必須是飼養的動物,若野生的動物沒有任何人飼養造成人損害的不屬于此種情形。

例如:甲飼養了一條毒蛇,取名"小強",并在蛇的七寸紋身"小強",以便定紛止爭。有感于《侵權責任法》第80條和第82條所具有的壓力,甲驅車前往密云縣,將"小強"放還至森林中。一日,下山的"小強"于公路邊將游人乙咬傷。此例中:"小強"已經回歸野生狀態,甲不再承擔侵權責任。

2、必須是動物的獨立動作加害他人

換言之,"動物危險實現"。所謂動物"獨立加害",指動物自主或者在外界刺激下基于其本能而不是在人的有意識的強制或者驅使下實施自身動作,從而導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對此需要說明兩點:①動物在人的駕馭、支配下致人損害的(如主人唆使其狗撲咬他人),不屬于動物致人損害,屬于人的加害行為,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78條。②非基于動物的"本能"動作產生的損害,不屬于動物致人損害。例如,買受人乙受領出賣人甲交付的一頭牛患有口蹄疫,致使乙的另外3頭牛受到傳染死亡,則不屬于動物致人損害。與此不同,如果動物身體攜帶的病菌加重了動物致損后果的,如甲飼養的狗患有狂犬病,該狗咬傷行為人乙,乙感染狂犬病死亡,則屬于動物致人損害。

3、須有人受有損害。該損害包括人身損害也包括財產利益上的損害。

4、須損害是由飼養的動物所導致的,即損害和飼養的動物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承擔責任的主體

1、由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

2、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

例如:甲飼養了一條毒蛇,取名"小強",并在蛇的七寸紋身"小強",以便定紛止爭。有感于《侵權責任法》第80條所具有的壓力,偷偷將"小強"拋棄于下水道。一日,上岸的"小強"于花叢中咬傷游人乙。此例中:①甲感受到了《侵權責任法》第80條的威懾力,但沒有感受到《侵權責任法》第82條的威懾力。②甲遺棄的動物在遺棄期間給乙造成損害,原飼養人甲應承擔侵權責任。

(四)責任的免除

1、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若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但應當由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舉證責任。

例如:甲明知乙有一條性情暴躁的狗且經常咬人,但甲必須從乙家門前路過,一日,當甲路過乙家門口時,乙的狗突然躥出將甲咬傷。此例中:①甲的行為本身不能直接誘發動物致害,因而不能認定甲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②因此,不能據此減輕或者免除乙的責任。

另外,侵權責任法》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條并未規定免責事由,即使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例如:甲攜帶飼養的狗乘坐電梯,沒有給狗戴嘴套,小孩乙因不會疼愛小狗,用手掐小狗的皮,被狗咬傷。此例中:①小孩乙(或者說其監護人)具有重大過失;②甲不能據此免除或者減輕自己的責任,因為甲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

《侵權責任法》第80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條的意思是,考慮到禁止飼養的動物具有高度的危險性,即使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動物飼養人也不能免責。

例如:甲飼養一條眼鏡王蛇,把玩于鼓掌之間,煞是惹人羨慕。乙見甲玩得瀟灑,要求一試。甲則聲明,如果乙被咬傷,責任自負,乙同意。結果乙在撫弄之時,被蛇咬傷,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方才救活。此例中:①乙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甚至是間接故意;②但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甲的責任,因為甲飼養的為"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③法律的價值取向是,特別危險的動物不能飼養,誰如果飼養,就要對因此產生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④法律的目的是,借此可以抑制高度危險動物的飼養行為。

2、第三人過錯

若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例如:甲飼養了一匹馬,拴在自己院內,乙路過發現此馬,便模仿電影中的情形,用木棍擊打馬的屁股,馬受驚掙脫疆繩,沖出院門,將路過的丙撞傷。此例中:①丙既可以請求乙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甲承擔賠償責任。②甲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乙全額追償。

3、動物園動物致人損害的特殊免責事由

動物園動物致人損害采取的是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七、物件損害責任(了解)

(一)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及其懸掛物或擱置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

1、構成要件

(1)必須是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及其懸掛物或擱置物脫落、墜落。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本身倒塌不屬于此種情形,其屬于下一種獨立的侵權責任形態。

(2)必須給他人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即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須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其無過錯。對于該種侵權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采納的是過錯推定原則,而不是過錯責任,因此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2、責任的承擔人

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但是若損害是因第三人的原因所導致的,則該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承擔完責任后可以向該第三人進行追償。也就是說,損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所導致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徑直免責,而是先行承擔責任后再行追償。

3、責任人不能確定時責任承擔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此時與共同危險行為之責任適用相同的規則。

(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的責任

1、歸責原則:此種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侵權責任人不能通過證明自己對于損害事實沒有過錯而免責。

2、構成要件

(1)必須是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而不是這些物件上的組成部分脫落或者墜落,否則即屬于上述第一種情形。

(2)必須給他人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即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倒塌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責任承擔人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該種情形不是由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這是與原有法律完全不同的規定。

(三)地面施工致人損害

1、構成要件

(1)必須是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

(2)必須沒有設置明顯標志或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必須致人損害。

2、責任承擔人

施工人承擔責任,而不是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

(四)其他情形

1、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 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節  侵權責任的承擔

一、侵權責任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賠償損失

7、賠禮道歉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二、侵權損害賠償

(一)侵權損害賠償的概念和特征

1、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損害為前提

2、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

3、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

(二)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

1、全面賠償原則

2、考慮當事人經濟狀況的原則

3、衡平原則

(三)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與標準

1、侵害財產的損害賠償

2、侵害人身的損害賠償

3、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標準

4、精神損害賠償

5、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

6、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

三、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一)正當理由

1、依法執行職務

2、正當防衛

3、緊急避險

4、受害人同意

(二)外來原因

1、受害人的故意或過錯

2、第三人的過錯

3、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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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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