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為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二、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
2.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應依照其規定。
3.合同生效的時間
三、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的概念
2.無效合同的特征
第一,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第二,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第三,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第四,無效合同當然無效。
3.無效合同的種類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4.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2.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第一,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第二,對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第三,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一旦撤銷,則從行為開始時無效。同時,撤銷權人享有的撤銷權因法定原因消滅后,不得主張撤銷,該合同變為確定有效的合同。
3.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一般包括: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對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誤解。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4.合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5.撤銷權的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五、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是:第一,合同雖已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當事人具有締約能力的要件,合同效力不確定,既非無效,也非有效。第二,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于有權人的行為。有權人予以追認,則合同發生效力;有權人不予追認或拒絕的,則合同歸于無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方可具有法律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絕追認或不予表示。不予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但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才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被代理人未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經催告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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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