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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講義第五章四節

發表時間:2014/1/14 9:59:2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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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融資租賃合同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融資租賃合同屬于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第二,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必須是法律允許的流通物,而且必須是經長期使用仍能保持使用效能的不易消耗物。

第三,出租人不對租賃物的瑕疵負擔保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四,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而不由出租人承擔。

第五,融資租賃合同終止時,即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有選擇權,即有權選擇支付合理代價取得租賃物所有權,或者續訂租賃合同,或者將租賃物退還出租人。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1.對出租人的效力

第一,出租人應當按合同的約定為承租人購買租賃物。在該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二,出租人不得擅自變動與承租人有關的買賣合同內容。

第三,出租人應當保障承租人對租賃物正常行使使用權。如出租人將租賃物轉讓,融資租賃合同對新所有人依然有效,新所有人不得取回租賃物;如出租人將租賃物抵押,承租人仍享有對該抵押租賃物的使用權。

第四,在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情況下,出租人承擔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責任。

第五,出租人應當協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第六,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七,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2.對承租人的效力

第一,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進行維修。因承租人保管、使用、維修不當造成租賃物毀損或滅失的,出租人可以請求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第三,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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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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