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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4)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5)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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