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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概念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的存在,將不利于我國婚姻質量的提高不利于優生優育工作的開展,它將不可避免地為家庭關系和社會關系帶來不穩定的因素。因此,一旦社會條件成熟,就應在法律上徹底消除事實婚姻。
(二)關于事實婚姻的立法主義第一種是不承認主義,即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如目前日本法律規定,結婚不進行申報登記,夫妻財產契約便不能對抗第三人,夫妻間也無財產繼承權。個別國家采用此制度。第二種是相對承認主義,即法律為事實婚設定某些有效條件,一時具備了這些條件,事實婚便轉化為合法婚。其條件為:
一是補辦法定手續,如法規定,凡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無效,但可重新履行法定程序而使之有效。
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同居年限,如共同生活2年、3年、5年或一方死亡前共同生活3年,只要同居期間沒有提出過無效之訴,該項婚姻即視為自始有效。
三是經法院確認,符合法律規定的單身與穩定條件,如古巴家庭法還規定,如其中一方不具備單身條件的,經法院確認對善意一方及子女亦可發生正式婚姻的效力。這種立法主張正逐漸被更多國家所接受。第三種是承認主義,即法律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承認其效力。一部分國家采用這種立法主張。
(三)我國政策、法律對事實婚姻的態度 我國婚姻法對事實婚姻問題沒有明文規定,但實踐中一直遵循如下原則:
第一,一切事實婚姻,一律確認為違法婚姻。
第二,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按無效婚處理。
第三,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只有在補行登記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
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時期,我國法律、政策對事實婚姻不同的態度和主張。
第一個階段為1980年婚姻法生效之前,即1981年1月1日之前。這一時期,只要當事人具備事實婚姻特征,即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結合,都按事實婚姻對待,并責令補辦登記手續。此時期可視為對事實婚姻采取的是承認主義。
第二個階段為1981年1月1日現行婚姻法生效之后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此時期可視為對事實婚姻采取的是相對承認主義。
第三階段為198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此時期對事實婚姻采取的仍是相對承認主義,但條件比前一時期限定的嚴格。
第四階段為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此時期可視為對事實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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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