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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的基本內容
(一) 合同訂立管理
合同簽訂管理,首先是對要約和承諾的管理。合同承辦人員和合同管理人員要弄清楚要約、承諾以及要約邀請的含義、特征和法律意義,這樣才能真正依法簽訂合同。
例1:2003年試題
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對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時間一般為( )
A.意思表示作出時
B.意思表示發出時
C.意思表示送達對方時
D.要約人作出回復時
答案:C (見《合同法》第26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二) 合同履行管理
企業督促檢查合同的履行,搞好合同的履行管理工作,是搞好合同管理、維護合同嚴肅性的重要環節。
1.在正常情況下,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還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 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合同生效后,在履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情況。
(1)合同生效后,發現合同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處理辦法:
合同生效以后,如果當事人發現合同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協議補充;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還不能確定,那就按照《合同法》第62條來確定。
(2)合同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價格變動的處理辦法:
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同時,還要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逾期履行的違約責任。
(3)合同中約定第三人權利或義務,未按約定履行時責任的承擔:
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同樣,如果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4)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履行抗辯權的行使。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不安履行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 喪失商業信譽;
④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后的通知義務。
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應當及時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6)提前履行合同的情形。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7)代位權的行使。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例2:2003年試題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A.簽訂
B.權利憑證交付
C.公證
D.登記
答案:D
(見《擔保法》第78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變更和轉讓管理
1.合同的變更
(1)協商變更合同。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雙方沒有達成新的協議時,原合同繼續有效,任何一方單方面變更合同,都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2)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訂立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除了雙方協商變更以外,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
(3)違約引起的合同變更。
如果合同的變更是由于一方的違約而引起的,違約方應該按原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4)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變更。
如果合同變更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任何一方都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此外,經過公證或者鑒證的合同變更時,應經原公證或者鑒證機關審查和備案。合同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變更合同時應通知擔保方,并由擔保方決定是否繼續擔保。
2.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1)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如果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人不得轉讓其合同權利。
(2)債務人轉讓合同義務。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債務人也可以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應當經債權人的同意。
(3)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而且,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也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遵守轉讓權利和轉移義務的有關規定。
(4)合并引起的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例3:2005年試題
2004年8月,甲廠與乙商場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甲廠應在當年12月底供應乙商場100臺空調,乙商場在驗收合格后7日內支付貨款若干。同年10月,甲廠被丙公司兼并,并辦理了注銷登記。同年12月底,乙商場按照原合同約定來甲廠提貨,方得知上述事實,于是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丙公司以合同系甲廠所簽、與己無關為由加以拒絕。乙商場遂以丙公司為被告訴至人民法院。本案正確的判斷是( )。
A.丙公司的理由成立
B.丙公司兼并甲廠,導致甲廠的債權、債務由丙公司概括承受
C.丙公司應按照甲廠與乙商場之間的約定向乙商場支付貨物
D.乙商場應依合同約定向丙公司支付貨款
答案:BCD
(見《公司法》第175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四)合同終止管理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分以下七種情況: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這是合同終止的最正常的也是最常見的情況;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同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例4:2005年試題
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兩份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50噸面粉,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磨面機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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