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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管理知識之新公司法中的七種連帶責任

發表時間:2013/2/17 11:59:4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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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舉行,為幫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知識點,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企業管理知識》考點,預祝考試順利!

一、轉投資如果法律另有規定,可以成為對所投資的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第十五條 「公司對外投資」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開公司法人面紗”,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第二十條 「股東權利限制」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出資不足法律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債務承擔,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第六十四條 「個人財產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發起人出資不實的責任,應當補交,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四條 「足額出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的法律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法條: 第九十五條 「發起人法律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七、分立前的債務承擔,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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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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