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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管轄
一、管轄的概念和種類
行政訴訟的管轄是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職權劃分。
二、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三、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根據人民法院所在的行政區劃確定的管轄,它確定的是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解決該案件應由何地人民法院審理的問題。
1、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原則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1)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告可以選擇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原告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裁定管轄
具體而言,裁定管轄主要有以下三種: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
1、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受訴法院在決定受理之后發現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主動將案件移送給自己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其要件是: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經決定受理,即訴訟程序已經開始但未審結。
(2)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必須移送。
(3)受到移送的法院如果認為自己也無管轄權的,不能再次移送。
(4)必須做出移送案件的裁定。
(5)法院在裁定移送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2、指定管轄
3、管轄權的轉移
4、管轄權異議
(1)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2)法院應當做出書面裁定,送達各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送達后5日內上訴。
例題: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關于行政訴訟案件管轄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轄
B.經復議的案件,如果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C.確認發明專利權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D.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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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