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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總法律顧問的法律地位
1.企業總法律顧問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2.企業總法律顧問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
3.企業總法律顧問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者)負責。
(二)企業總法律顧問的設置模式
1.國有大型企業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企業,只要達到大型企業的標準,都應當按照規定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
2.其他企業根據工作需要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
其他企業指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外的所有企業。
(三)企業總法律顧問的聘任
1.企業總法律顧問的聘任渠道
(1)從本企業內部聘任產生(主要渠道)。
(2)公開招聘產生。
2.企業總法律顧問的任職條件
(1)擁護、執行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秉公盡責,嚴守法紀;
(2)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3)精通法律業務,具有處理復雜或者疑難法律事務的工作經驗和能力;
(4)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企業中層正職以上管理崗位任職滿3年的;或者被聘任為一級企業法律顧問,并擔任過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的。
(四)企業總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
1.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
2.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并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
3.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的指定和事實,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法律事務機構;
4.負責企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企業法律顧問的再教育和業務培訓制度;
5.對企業及下屬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監督或者協助有關部門予以整改;
6.指導下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對下屬單位法律事務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7.其他應當由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五)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下的法律事務管理模式
1.由企業總法律顧問牽頭的法律事務組織模式
(1)集中模式。是指企業實行集中化的法律服務,由總法律顧問全面負責、統一管理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
(2)分散管理。是指企業設置了總企業法律顧問,同時在每一個業務板塊都配備有專職的企業法律顧問,而這些企業法律顧問直接接受分管業務的副總裁領帶,而不是由總企業法律顧問統一管理。
(3)混合模式。是指企業既沒有總法律顧問和獨立的法律事務機構,又在各業務板塊配備了專職的企業法律顧問,而各板塊配備的企業法律顧問一般只負責合規性審查,其他法律事務概由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處理,企業總法律顧問負有統一管理和協調企業法律事務的職責。
2.以企業總法律顧問為核心的企業法律事務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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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